关于印发《海南省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海南省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管理规定(试行)》已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五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2月4日

海南省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2013年1月25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五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深化检务公开,规范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立即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案件管理部门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法律援助公函是否齐备;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备。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移送公诉部门审查是否许可。本院制发批准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后,案件管理部门才接收其办理相关业务的申请。

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应当有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文件;其本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应当有其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证明文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件形式不齐全或者内容有瑕疵,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提供齐备才为其办理业务。

第三条案件管理部门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填写《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登记表》并复印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证件一式二份,一份随相关申请、要求、书面材料原件流转到办案部门,一份随相关申请、要求、书面材料复印件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保存。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有关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接待工作人员应当清点并填写《接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相关材料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保存,一份交给办案部门附卷,一份交给材料提交人。

第四条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业务、答复申请人,并在答复后五个工作日将办理和答复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办案部门的办理、答复情况,有违法办案情形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六十九条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管理部门设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专门场所,并配备安装阅卷专用电脑、复印、刻录、监控等设备。

第六条辩护律师、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专门的阅卷场所安排并提供电子卷宗。

如暂时无法提供电子卷宗或需要查阅无法扫描的案件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公诉部门制发《提供案卷材料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公诉部门,一份由案件管理部门保存,公诉部门应当按要求将案卷材料送到案件管理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案卷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说明,安排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当配合。

案件管理部门安排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时应当填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份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保存。案件管理部门在交接纸质案卷材料时,应当核实无误。

第七条辩护律师、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提前预约,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经双方确认的预约时间安排。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预约时填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预约阅卷登记表》,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约前来时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可以提前预约,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经双方确认的预约时间安排。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预约时填写《辩护人预约听取意见登记表》、制作《听取辩护人意见通知书》,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听取辩护人意见。在辩护人依约前来时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阅卷预约的电话号码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第八条辩护律师、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可以使用自备的移动存储介质或者采取拍照等方式,也可以申请案件管理部门提供刻录、复印、打印服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需要检察机关提供耗材的,检察机关仅可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工本费用由本院行政装备部门负责制定收取标准并管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应当免收。

第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阅卷时,应当负责所阅纸质案卷材料的安全、完好,不得有涂改、增减、损坏案卷材料内容和材质的行为,保持阅卷场所安静、文明,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纸质卷宗时应当进行录像,录像应当保存至审判机关作出生效裁判,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机关(部门)撤销案件之时。

第十一条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前来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案件管理部门仅负责接待,在查验辩护律师的证件齐备后及时移交侦查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辩护律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由控告检察部门接待并受理。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到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控告检察部门接待并受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到人民检察院控告或者申诉的,由控告检察部门接受并依法办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接收并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到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申请、要求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立即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

(一)根据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

(二)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

(三)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的;

(四)根据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

(五)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不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

(六)根据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

(七)根据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

(八)根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

(九)根据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

(十)根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

(十一)根据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羁押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

(十二)根据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

(十三)根据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十四)根据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案件管理部门对前来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查验其身份证明,填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接待登记表》并复印其身份证明一式二份,一份随相关申请、要求原件流转到办案部门,一份随相关申请、要求复印件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保存。

第十四条各级检察院应当依法、文明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来访,为其办理相应的业务,不得拒绝、推诿。

检察机关的接待人员应当严格政治纪律,遵守各项廉洁、保密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谈论与案件内容有关的事项或者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事项;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介绍本院及下级院办理的案件;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吃请及款物;通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者向其借用款物;其他不当行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检察机关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现检察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法律规定的,可以向办理相关联案件的检察院或其上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检察机关办理相关业务时,执业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侦查机关查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号:

××人民检察院

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登记表

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

联系方式承办案件犯罪嫌人、被告人的姓名

案件名称

申请人类型□律师□人民团体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

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

申请事项

□阅卷

□申请会见

□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告知证据

□申请听取意见

□其他

证件材料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证件材料

类型□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

□法律援助公函□身份证□其他

填表人:

注: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一份移交办案部门,一份案管部门保存。

编号:

××人民检察院

接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相关材料清单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特征备注

提供人:

接收人:

年月日

(案管部门印章)

编号:

××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预约阅卷登记表

申请人姓名预约日期

联系方式承办案件犯罪嫌人、被告人

姓名

案件名称

申请人类型□律师□人民团体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

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

通过何种方式

预约

经双方确认的阅卷开始时间年月日时分

申请人是否依约前来阅卷□是□否

备注

填表人:

注:本表一式一份,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保存。

提供纸质案卷材料通知书

××检案管阅卷〔〕××号

公诉(一、二)处(科):

××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前来阅卷,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于×日×时将本案的案卷材料送到案件管理处(科)。如因工作等原因无法按时提供案卷材料的,请在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并至少提前半天告知具体时间。

联系人:××联系电话:××

案件管理处(科)

××年××月××日

(加盖案管部门印章)

编号:

××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登记表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姓名

阅卷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案件名称

案卷材料方式□电子卷宗□纸质案卷材料□其他纸质案件材料

提供阅卷的纸质案卷材料、其他案件材料数量、特征

移交纸质卷宗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签名确认案管部门移交人签名

返还纸质卷宗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签名确认案管部门接收人签名

如是电子卷宗阅卷完毕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签名确认案管部门接待人员签名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复制案卷□是□否是否使用自备设备□是□否

案管部门提供复制协助的具体情况

编号:

××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预约听取意见登记表

申请人姓名预约日期

联系方式承办案件犯罪嫌人、被告人

姓名

案件名称

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人

姓名

申请人类型□律师□人民团体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

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

通过何种方式

预约

经双方确认的听取意见时间年月日时分

申请人是否依约前来听取意见□是□否

备注

填表人:

注:本表一式一份,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保存。

听取辩护人意见通知书

××检案管听〔〕××号

××:

××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依法前来要求听取其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四的规定,请于×月×日×时在××听取该辩护人的意见。

联系人:××联系电话:××

案件管理处(科)

××年××月××日

(加盖案管部门印章)

编号:

××人民检察院

接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登记表

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

联系方式关联犯罪嫌人、被告人姓名

案件名称

申请人类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请事项

□解除强制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

□鉴定、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复议

□其他

证件材料

名称及号码

备注

填表人:

注: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一份移交办案部门,一份案管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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