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军区 | 文号:琼府〔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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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军区各部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好军人军属涉法案件、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好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部队单位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依法治国和法治海南建设的战略目标,精心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密切配合,切实抓好《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对象、困难标准和范围
(一)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工作对象。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供给制学员及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部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未成年兄弟姐妹以及与军人有法定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审查。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的规定执行。各市县依据当地政府调整后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军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证明军人身份的证件或者证明,除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外,其他军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所在团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所在乡镇(街道)人武部出具的与现役军人存在配偶、子女、父母、未成年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以及与现役军人有法定抚养关系的证明,除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属外,其他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要逐步将民生领域与军人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者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等规定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之外受理军人军属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让更多的军人军属受益受惠。
三、建立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一)加强工作站建设。2015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在警备区、当地驻军建制团以上部队、市县人武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团以下部队及乡镇(街道)人武部可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站应统一名称为“XX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地点和设施由部队及其相关单位提供,站长由部队明确一名部门领导担任,副站长由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担任。工作站接受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业务指导,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不定期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参加工作站接待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律宣传等工作。工作站应建立健全联络协调机制,确定联络员和联络电话,协调处理涉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纠纷和共同开展相关活动。工作站可受理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咨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联络点为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帮助和联络服务。
(二)完善便民措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军人军属作为重点法律援助对象,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是优化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办理程序。法律援助机构要开辟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遵循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办理的原则,简化受理程序,缩短审查时间,提高工作实效,确保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对仲裁、行政复议、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先予执行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法律援助机构要开通网上、电话、信件等受理申请渠道,方便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伤病残幼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便捷服务。二是提高办案质量。要改进案件指派方式,优先指派具有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为军人军属提供援助。对重大、疑难、群体案件,应加强跟踪检查,确保军人军属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三是建立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对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需要省内异地协作的,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给予移送申请材料、异地调查取证等事项的协助;对需要省外异地协作的,由省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协调外省(区、市)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给予协助,方便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当事人。
(三)开展法律援助进军营活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要坚持面向部队、面向基层、面向官兵,在重大节日、新兵入营、执行重大作战、演习或安保任务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法律援助进军营、送法下基层等活动。各地可通过“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平台、开通网上专栏、开通咨询电话、设置法律信箱等方式解答官兵日常法律问题,不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官兵法治意识,使知法用法守法、依法维权成为官兵的自觉行为。部队要为官兵获得电话咨询或者网上法律咨询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
(四)加强舆情分析工作。工作站要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提升涉法舆情的研判能力。军地双方应及时沟通相关信息,进行舆情研判分析,对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和法律援助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各市县政府和军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为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各项保障。要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信息,研究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共同推动我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有效落实。
(二)提供政策保障。各市县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把与军人军属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各警备区、当地驻军建制团以上部队、市县人武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意见》精神,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政策和调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促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部队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要多方开辟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提供捐助,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部队基层广泛宣传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部署和举措,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新媒体等舆论阵地,宣传推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措施和成效,不断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率。部队要将法律援助宣传纳入本单位的宣传工作内容。要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和表彰力度,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浓厚氛围。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
2015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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