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琼府办﹝2010﹞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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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琼府办﹝2010﹞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是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把退役士兵培养成有一技之长的技能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有利于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难的问题,促进国防建设;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要求,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为目标,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帮助退役士兵提高市场就业能力,拓宽就业安置渠道,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和谐海南建设、促进国防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三)目标任务。通过财政扶持等手段,广泛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使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有就业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都能得到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掌握至少一种职业技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实现就业。
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对象和形式
(一)培训对象。凡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我省安置政策,在安置期内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和义务兵,下同),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培训形式。分为技工学校教育和短期职业培训两种形式: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退役士兵,自愿免试进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学校学习,参加一次性技工学校教育,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退役士兵也可以自愿报名申请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开展的短期职业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学校培训结业证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认真做好教学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注重培训质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选择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好的技工学校或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各承训学校要结合退役士兵特点,科学设置专业,有针对性地制订教学计划,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重点传授就业需要的专业技能,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二)严格在校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混合编班,与其他学员同学习、同实训、同生活。各承训学校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校纪校规,加强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要严肃处理。
(三)搞好就业服务。承训学校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培训后的退役士兵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就业,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安排与使用管理
(一)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1.技工学校教育。对自愿参加技工学校教育的退役士兵,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安排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经费。培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学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等培训支出,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2.短期职业培训。退役士兵参加职业培训的,财政部门按照海南省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给培训机构拨付培训补贴。
3.培训补贴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省本级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将退役兵士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省财政部门统筹就业专项资金,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落实到位。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县政府要把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程,成立由政府一名领导牵头,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退役兵士职业技能培训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明确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宣传、动员报名、档案接转,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退役士兵培训计划,协助做好经费监管及培训就业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承训学校和培训机构制定招生培训计划、开展教学管理、考试考核、鉴定、发证及推荐就业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经费核拨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经费的安排和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大力宣传报道退役士兵强素质、学技能、促就业、创佳绩的先进典型,为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考评。要加大对承训学校的考核评估,把培训合格率和推荐就业率作为考核承训学校绩效的主要内容,对不完成培训任务、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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