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府[2012]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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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府[2012]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规范、高效、协调、统一的政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机制,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市政府建立了专职法律顾问制度,并设立法律顾问室,聘请专职法律顾问专司政府法律事务。现就加强政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涉法事项统一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安排专职法律顾问承办。
(一)市政府有关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涉及法律事务的事项;
(二)市政府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
(三)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各部门诉讼、仲裁案件;
(四)市政府指定办理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
涉及专业性强(含土地房产纠纷)或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或配合办理的,由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下列涉法事项应当报市政府备案(具体备案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
(一)市政府各部门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外的其他涉诉案件、仲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二)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涉诉案件、仲裁案件和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上述重大法律事务包括各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政府各部门、单位债务纠纷问题。
四、需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承办的法律事务,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好证据收集、情况说明、情况汇总、资料移交以及报送备案等工作,并主动配合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开展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必须安排相对固定的在编在岗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同时负责与市法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六、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完成以下事项:
(一)将本单位相对固定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名单于2012年6月20日前报市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各单位对目前需要上报备案的涉法事项(注:今后必须备案事项按常规程序上报备案),按附件所列备案格式填报,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报送至市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第一办公大楼六楼西侧),联系人:郑大平,电话:13337621588,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备案报告格式
http://www.sanya.gov.cn/govpub/sfile/govfile/data/t20120607_360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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