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府[2012]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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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
三府[2012]8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三亚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为加强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调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554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1〕2392号)的规定,结合三亚实际,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对我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各类补贴事项重新进行适当调整。
一、诉讼类案件补贴标准
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应当视承办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办案质量及办案结果等情况酌情补贴数额。
(一)刑事案件补贴标准
1.在本市办案的,每件补贴1000元;
2.跨市(县)办案的,每件补贴1800元;
3.跨省办案的,每件补贴5000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死刑案件,可视情况在发放补贴标准之外实报实销,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凭办案开支凭证经市法律援助处审核,报局长审批。
(二)民事、行政案件补贴标准
1.在本市内办案的,每件补贴1500元;
2.跨市(县)办案的,每件补贴2000元;
3.跨省办案的,每件补贴2000元。案件复杂、标的较大的,可视情况在发放补贴标准之外实报实销,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凭办案开支凭证经市法援处审核,报局长审批;
4.二审、重审及再审案件的补贴标准:按一审的补贴标准发放;
5.刑事附带民事援助案件的补贴按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二、非诉讼类补贴标准
(一)申请执行援助案件的补贴按原审同类案件补贴标准发放;
(二)申诉案件的补贴标准按原审同类案件补贴标准发放;
(三)劳动仲裁案件的补贴按民事案件补贴标准发放;
(四)基层法律援助联络站、村(居)委员会法律援助联络员调解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每件补贴500元;
(五)非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而终止办案的,而是由于受援人自行申请撤诉或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援助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准,领导审批,每件补贴500元;
(六)为多名受援人办理的群体性案件,每3人作为一个案件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发放,非诉调解结案的,每5人作为一个案件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发放。凡是六个人以上(含六人)的群体性案件,不能安排同一个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七)市法援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补贴200元;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两个以上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贴总额不能超过3份文书补贴的总和;“148”法律援助热线志愿者值班员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参照本项减半补贴标准发放;
(八)市法援处安排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社会志愿者到指定地点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的,每个工作日补贴100元。
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补贴标准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属于办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案件范围、事项补贴标准:
(一)刑事案件补贴标准
1.在本市内办案的(包括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200元;
2.跨市(县)办案的,每件补贴2000元;
3.跨省办案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4500元;
4.在本市内,跨省、市(县)办理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的案件,二审案件,案情简单,工作量小的,参照本(一)项第1、2目规定降低补贴数额。
5.承办人接受案件指派后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参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减半支付办案补贴。
(二)民事、行政案件补贴标准
1.在本市内办案的,每件补贴2000元;
2.跨市(县)办案的,每件补贴3000元;
3.跨省办案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4500元;
4.承办人接受案件指派后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参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减半支付办案补贴;
5.受援人为多人,非诉讼调解结案的,每5人为一个案件;诉讼类案件结案的,每3人为一个案件。凡是六个人以上(含六人)纳入项目案件支付范围的群体性案件,不能安排同一个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分别计算案件数,按同类案件发放补贴。
四、本补贴标准从二零一二年五月一日受理援助案件时起执行。三亚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的通告》(三司通〔2008〕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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