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执行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三府办〔2014〕63号
颁布日期:2014-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执行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执行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

三亚市解决乡镇(公社)

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执行方案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3〕194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市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执行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凡在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放映员(以下简称老放映员)。

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和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放映员不适用本方案。

放映年限计算截止为2006年12月31日。放映年限是指实际从事农村电影放映的时间年限,中途转行没有从事农村电影放映的年限不能计算在放映年限内。

三、政策措施

(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老放映员按1500元(100元/年×15年)的标准补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方法如下:

1.老放映员未参加我市任何社会保险的,由农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2.老放映员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3.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时,老放映员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按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已达到60周岁的,从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发放生活补助。老放映员达到60周岁后,按照每放映一年补助3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到2014年1月1日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时开始发放;到2014年1月1日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自本执行方案下发之日起发放,以前年度的不再补发。

(三)对在本执行方案下发之前已故的老放映员,参照企业抚恤金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每放映一年补助30元的标准×放映年限×20个月)。

(四)帮扶救助。对身体健康、未满60周岁,尚有工作能力的老放映员,经培训取得农村数字放映资格后,优先解决上岗;对其子女,有从事放映意向且具备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资格的,亦应优先考虑安排。

对丧失劳动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老放映员,市政府通过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途径

(一)上述所需资金,主要由市财政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与市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市财政负担部分列入年度预算。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对象由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相关参保登记和发放待遇;特殊对象一次性补助和老放映员生活补助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预算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1日。各区、镇确定当年符合补助领取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人数和经费预算,报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汇总出我市老放映员人数及本级经费预算,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实会签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审定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三)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每年12月份对下年领取补助人员进行生存确认和审核,老放映员必须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开具的生存证明,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作为下年补助发放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指定1名领导专门负责,妥善解决好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所有符合人员身份和从事放映年限的认定,工作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要建立公示制定,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执行过程公平、公正,确保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的有效落实。对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三)各部门要对老放映员提供的原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将审核确定的老放映员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审定。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认真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及时进行汇总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四)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要求审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当事人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监督,监督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落实,并适时联合组织专项督查。

(六)本执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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