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惩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拓宽城市公共服务信息渠道,鼓励广大市民及游客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加强三亚城市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投诉,是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市公众举报平台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行为。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条凡通过来电、来信、手机短信、彩信或网络方式举报投诉下列城市管理中的问题,经有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分别按来电或网络举报10元/次,手机短信15元/条,手机彩信20元/条,纸质来信20元/封的标准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
(一)市政设施;
(二)城市园林绿化;
(三)市容环境;
(四)公用事业;
(五)街面秩序;
(六)食品卫生;
(七)市场管理;
(八)违法建筑及非法户外广告
(九)道路交通
(十)环境污染
第四条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城市管理方面同一问题的举报投诉只奖励1次;对同一问题有多人投诉的,按照举报或投诉进入市公众举报平台的时间顺序,对首位举报投诉人进行奖励;联合投诉的,由联合举报投诉人协商确定,各举报投诉人协商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
按照奖励上限原则,对每位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奖励累计不超过500元/月;投诉人的举报投诉奖金按月结算,市公众举报平台以话费形式一次性充值至投诉人手机资费账户中,或将费用拨付至举报投诉人提供的银行卡中。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均可向市社会公众举报平台实名举报投诉。市公众举报平台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投诉人的情况。
投诉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具体联系方式和投诉问题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可以作为佐证的照片、录像、文字等资料。对不愿提供本人联系方式造成无法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奖励。
第六条受理投诉举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市公众举报平台对举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在案。
(二)核查。市公众举报平台应在收到投诉举报后12小时内将举报投诉内容通过信息平台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核实或调查指令;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核实或调查指令后12小时内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确认及处理,并在核查确认后24小时内将处理现场拍照或录像后反馈给市社会公众举报平台。对已构成行政处罚案件的,责任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公众举报平台。
(三)奖励及办理。投诉人举报投诉的事实经查证属实后,市公众举报平台可以对投诉人计算奖金并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告知投诉人。
第七条城市管理举报投诉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划拨。奖励资金单独设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责令其缴回奖金。
第九条责任单位在接到市公众举报平台发出的指令后,没有按时到现场核查处理的,对该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处罚,同时对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的处罚.
市财政局应按非税收入相关规定,负责代为收取罚款,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依照本办法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公众举报平台公布名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办理缴交罚款手续。
第十条按照处罚上限原则,每个月对同一责任单位的处罚上限为2500元,每个月对同一责任个人的处罚上限为1000元。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全市通报批评的处分: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经济处罚,逾期不缴交罚款的;
(二)对市公众举报平台下达的查处指令,属于责任单位职能范围的,责任单位受而不理或敷衍推诿,经责令整改后,没有按照要求整改的;
(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经检查机关责令整改,未按时整改的;
(四)每月被处罚数额达到处罚上限的。
第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因行政不作为或工作严重失误,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被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市监察机关应按《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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