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精神清理取缔煤炭无证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精神清理取缔煤炭无证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冀发改工运[2009]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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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精神清理取缔煤炭无证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发改工运[2009]45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14号),就加强和完善我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做出具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维护和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查处无证经营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和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有利于减少污染,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各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当地工商、质检、环保、物价、税务、国土等有关部门,争取配合和支持,把工作做实、做细,务求实效。
二、清理范围与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原煤及其加工产品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活动的所有企业都属本次清理范围。要把清理活动与煤炭经营资格全面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没有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而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一律取缔;对已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但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或条件变化已经不再具备煤炭经营条件,或经营业务严重萎缩没有必要保留经营资格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违反规定,地方自行设计、印制和发放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以及以其他方式确认煤炭经营资格的文件等一律作废。
三、时间安排
这次查处活动到6月底前结束,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部署,切实组织好这次清理取缔活动,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与我委沟通反馈。清理取缔活动期间,我委将组织有关人员赴各地督导检查。各地查处活动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填写《清理取缔煤炭无证经营一览表》(表1)、《取缔煤炭经营资格一览表》(表2)和《取缔地方自行设计的煤炭经营许可一览表》(表3),7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委。
四、其他事项
各地要通过查处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耗煤量大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与煤矿签订煤炭直销合同,减少中间经营环节;鼓励集中征地,建立大型煤炭交易市场;引导和大力推行民用型煤加工经销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扩大经营规模和供应区域。
附件:1.清理取缔煤碳无证经营一览表
2.取缔煤炭经营资格一览表
3.取缔地方自行设计的煤炭经营许可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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