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精神,清理取缔冶金矿产品无证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冀发改工运[2009]485号
颁布日期:2009-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精神,清理取缔冶金矿产品无证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发改工运[2009]48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14号),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查处取缔无证生产行为,规范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秩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我省冶金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减少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对此,各级要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当地工商、国土、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争取配合和支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确保查处取缔工作有序进行。

二、查处取缔标准

凡在我省境内无证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属于查处取缔范围。对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基本生产条件,资源破坏浪费严重,存在不安全隐患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但符合冶金矿山产业政策和办理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并督促其办理生产许可证,仍不申请办证的按非法生产予以查处;对已经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在生产经营中有违法行为,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生产许可证办证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已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一项被吊销或到期后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吊销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时间进度要求

各级冶金矿山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清理取缔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抽查。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制定清理取缔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时间进度和工作目标,并于5月31日前将具体工作方案报省冶金矿山办。各设区市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于7月31日前上报省冶金矿山办。

联系人:陈守礼、郭彦贞

联系电话:0311-86213904

附件:1.表1清理取缔无证生产企业一览表

表2无证但具备办证条件企业一览表

表3吊销生产许可证企业一览表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

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9〕14号)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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