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失业预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失业预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失业预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濮政〔2014〕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革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决定自2014年9月到2015年底,开展失业预防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于赶超发展的关键时期,开展失业预防试点工作,对于稳定用人单位职工队伍,提高就业质量及企业综合竞争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失业风险,避免或减少失业,探索建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维护我市就业形势和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二、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失业预防工作机制,完善失业预防工作措施,形成失业预防制度体系,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失业预防工作积累经验,为修订《失业保险条例》、构建三位一体失业保险制度提供支持。
(二)工作原则。坚持积极稳妥、权利与义务相结合、政府主导、规范运作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人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方案,明确流程,加强监管,确保试点工作积极有序、安全高效运行。
三、主要工作内容
开展失业预防试点工作,主要是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在原有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上,增加社会保险费补助、岗位工资补助、在职培训费补助、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失业预防费支出等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明细项目,列入“其他费用支出(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对各项失业预防支出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据实列支、总额控制,全年支出总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的30%。具体支出项目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补助或岗位工资补助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实际稳岗人数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费补助或岗位工资补助,具体补助期限、标准和办法参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9〕7号)执行。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和环保政策;
3.受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且有望度过难关,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4.已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并承诺不裁员。
(二)在职培训费补助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实际培训人数及发生费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在职培训费补助,每年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该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为在职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以稳定就业岗位或提升就业质量。
(三)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人均不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吸纳安置了以下三类人员,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
(1)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人员;
(3)参加过失业保险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四)失业预防费支出
对已参加失业保险且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的用人单位,以及具体组织实施失业预防工作的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以下三种费用。
1.失业预防宣传培训费;
2.失业监测预警数据信息采集费;
3.失业监测预防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其基本运行维护费。
以上各项失业预防费支出需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据实列支,每年累计支出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的2%。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动。开展失业预防试点工作,对于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稳定就业局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是为民惠民的重大工程。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要把预防失业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责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对试点效果定期进行评估。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运行。
(三)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实现参保单位人员全覆盖,让更多参保单位和职工享受试点政策,加快建立健全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企业裁员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做好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工作预案,在就业局势出现重大变化或危机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失业风险,避免大规模失业现象发生。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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