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濮阳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濮政办〔2009〕42号
颁布日期:2009-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濮阳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濮政办〔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濮阳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濮阳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根据河南省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重要性

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是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提高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使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及时无偿的法律帮助。其核心是有案必办、有问必答,为受援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处在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呈现出一系列重要的阶段性特征,各种情况错综复杂,一些没有得到及时化解的矛盾纠纷,以及因为经济原因不能进入诉讼程序、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事件时有发生,个别情况下甚至由此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继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援助作为国家设立的保障困难群众享有平等法律帮助权的制度,通过政府为困难群众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协调党群关系、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援尽援能够有效地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受益群众数量,尽可能化解已有矛盾,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宽松和谐的外部环境。

(二)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百姓安,则国家安;基层稳,则社会稳。法律援助是一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服务对象主要是基层经济困难群众。开展应援尽援,降低门槛,畅通法律援助入口,有助于法律援助进入困难百姓家庭,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贴近群众、贴近基层,从而为更多的经济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提供足够的机会和可能。同时,随着案件受理数量、受援群众数量、服务质量的大幅提高,长期困扰群众的“打官司难”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缓解,越来越多的群众能够直接通过法律援助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

(三)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展应援尽援的目的是通过保持控、辩、审平衡,达到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作用。另一方面,和谐社会也是法治社会,法治是和谐的保障,开展应援尽援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避免权利保障失衡现象,从而使绝大多数人都能在仲裁审判中得到帮助,享受文明社会及法治建设的成果。

二、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目标

(一)实现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70%以上;

(二)法律援助覆盖面达到35%以上;

(三)对所有来访人员一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四)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并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帮助;

(五)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六)基本形成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和服务能力大大增强,供需矛盾和地区差异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法律援助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法律援助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

三、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

(一)法律援助范围

1.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4.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法律事项;

5、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重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6.涉及农民工的法律事项;

7.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

8.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9.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0.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3.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1.公民人均收入不高于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2.家庭遭受重大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3.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

供养证》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5)所申请事项已得到诉讼费缓、减、免许可的;

(6)未成年人起诉其法定监护人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

(7)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任务及措施

(一)以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为切入点,重视强化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1.拓宽宣传渠道,坚持经常性的宣传

在各种媒体上开辟专栏,做好大众宣传;重视法律援助应援尽援信息上报,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2.抓好重点部位的宣传

在法院、检察、公安、劳动仲裁、信访、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工、青、妇、残等部门放置法律援助宣传手册,便于群众了解和申请法律援助,并协调上述部门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律援助告知。

3.重视目标群体,抓好重点对象的宣传

加大对农民、农民工、困难职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宣传力度。每村(社区)有一条法律援助墙体标语(公示牌、宣传画)。

4.将法律援助制度列入“五五”普法内容,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普及面。

(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

1.配齐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市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应达到5—10人(其中专职律师3—5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应达到3—5人(其中专职律师1—2人)。

2.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

要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根据上级要求,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予以增加。

3.改善法律援助机构办公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要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并配备必需的办公、办案设施,提高工作效率。

4.设立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室

(1)在临街无障碍的地方设立,悬挂统一标识,标明接待时间;

(2)接待室设等候区与接待区,两区实行分离,保护当事人隐私,有条件的可设立私密区;

(3)接待人员应佩带统一标识上岗;

(4)设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电话、受援人权利义务)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栏等;

(5)摆放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手册、服务卡、联系卡等宣传资料。

(三)确立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地位,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1.律师资源得到充分发挥和合理调配

以社会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力量,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和机制,促进社会律师公平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每名律师每年应当承办1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提高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积极妥善解决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确保律师资源不足时,地方有一定数量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完善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制度,确保办案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2.积极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

各县(区)在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同时,要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律师资源不足的有益补充,指派其办理与其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事项。

3.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积极引导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社会组织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壮大法律援助社会力量,建立志愿者花名册。组织志愿者开展办案心得交流、疑难问题讨论和社会宣传等活动,对贡献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表彰。

(四)大兴便民利民措施,畅通法律援助渠道

1.统一法律援助专用咨询电话号码在全市统一号码为“12348”的法律援助专用咨询电话,方便群众记忆拨打,并保持电话畅通。

2.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网络

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市直律师事务所设立两个法律援助受理点,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在每个乡(镇)司法所设立1个受理点。

3.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程序

减少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环节,缩短审查时限。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凡库内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免审经济困难条件。

(五)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1.内部管理制度

各法律援助中心应有明确的咨询接待、受理审查指派、案件质量监督、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案补贴发放、档案管理、案件质量评估、投诉处理、经费使用与监督等制度。

2.外部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优化法律援助外部环境,减免法律援助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2)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凡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凡法律援助机构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法院直接予以司法救助。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联络制度,明确联络员。

(3)做好法律援助与信访工作的衔接,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对信访部门介绍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案件要及时提供援助,对重大或群体性信访案件要根据书面意见及时介入。

(六)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办案质量监督

1.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律援助人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觉性、责任心和荣誉感,确保受援人员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2.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监督制度

(1)案件旁听。援助案件200件以下的旁听率不低于5%,援助案件200件以上的旁听率不低于3%。重大、疑难案件必须集体讨论并旁听。

(2)电话回访或上门回访。200件以下的电话回访率不低于20%,上门回访率不低于3%;200件以上电话回访率不低于15%,上门回访率不低于2%。

(3)档案归档与清理制度。各法律援助中心凡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当年底要彻底清理一次归档情况,做到凡办结案件一律及时归档。每年对办结归档的案件进行质量审查和评估。

(4)市法律援助中心要不定期抽查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卷宗归档情况,每年对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质量至少进行一次通报。

(5)加强投诉查处工作,做到有诉必受理、查实必处理并通报。

3.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

(1)成立案件质量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律师协会、法学专家组成,定期开展专项质量评审。

(2)建立办案激励机制,对案件办理质量高的法律援助人员予以奖励。

五、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奖惩办法,按照先易后难、分阶段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宣传、指导、监督力度,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扎实开展。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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