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1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1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政〔201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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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1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三门峡供电公司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2011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2011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三门峡供电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2011〕10号批转)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行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要求
(一)工作任务
1.电力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对本辖区火电企业进行调查,详细掌握火电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固体废物“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和物料堆放场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落实等情况,排查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市环保部门,确定整治企业名单。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督促火电企业按期完成烟气脱硝治理,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同时使火电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省火电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完成省里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
2.合成氨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对本辖区合成氨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合成氨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538-2008)和《河南省非电行业脱硫技术规范》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3.造纸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对本辖区造纸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造纸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4.淀粉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对本辖区淀粉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的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淀粉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5.氧化铝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按照省环保厅《限期治理通知书》(豫环限〔2010〕35号)要求,按期完成物料堆放场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和气化炉除尘脱硫设施建设等任务,通过省环保厅验收。
开曼(陕县)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对物料堆放场粉尘进行治理,完成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建设任务,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督促其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6.铅冶炼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河南志成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省环保厅《限期治理通知书》(豫环限〔2010〕24号)要求,按期完成烧结机生产线富氧底吹或顶吹改造任务,并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完成废水、废气治理任务。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和《河南省粗铅冶炼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要求。
灵宝新凌铅业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脱硫工程验收任务,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整改完善。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和《河南省粗铅冶炼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要求。
7.区域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义马市、渑池县、陕县政府要继续深入开展城区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区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在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强力推进道路交通扬尘、建筑施工扬尘、物料堆放扬尘、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粉尘的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改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要求
1.2011年3月1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本辖区火电、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将调查结果以公文形式上报市政府。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
2.2011年3月10日前,各级环保部门依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依法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3.2011年11月30日前,所有被限期治理的企业完成限期治理任务,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其中灵宝新凌铅业有限责任公司于3月30日前完成非电行业脱硫工程验收任务,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于6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工程验收任务,河南志成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工程验收任务。
4.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工作责任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任务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推行环境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对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县(市、区)扣缴生态补偿金。继续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实施排污权交易。继续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
(四)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认真贯彻实施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供电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五)及时加强调度。各县(市、区)要将列入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
(六)进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1年3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实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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