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政〔2010〕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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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和消费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确保食品和消费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各级、各部门要以人为本,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人性化措施,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无生活来源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从事的不涉及安全、危险的服务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办理手续,依法进行规范,促其合法经营。
(二)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相关政策规定可免予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对危害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卫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经营活动的行为;未经许可(批准)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零售、印刷、复制、出版物进口以及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煤炭经营等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旅馆、典当业、保安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印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经营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从事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七)商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典当、拍卖、生猪屠宰、二手车鉴定评估及交易、成品油经营等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餐饮服务、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测绘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农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兽药、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农机维修、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建筑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道经营、店外流动经营及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擅自建设或生产,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十六)烟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烟草买卖等的经营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发证,谁监管,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或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不得为正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便利条件。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予以公告。同时,将公告的时间、形式、内容告知各有关许可审批部门。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三门峡市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为召集人,工商、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卫生、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质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烟草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负责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建立信息共享等制度,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责任,实行自下而上的月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季抽查制度,把无证无照率作为考评单位整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支持、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建立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三门峡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名单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三门峡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联席会议名单
组长:李琳(副市长)
副组长:张万斌(市长助理)
杜寿敏(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
成员:李保民(市工商局副局长)
齐秋安(市卫生局局长)
马刚层(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茹华锋(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应清(市公安局正县级侦察员)
李家甫(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蔡鸿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史瑜(市商务局副调研员)
李长周(市质监局副局长)
赵翠玲(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何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上官勤学(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闫灵玲(市农业局副调研员)
王志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曹成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建设(市规划城管执法局调研员)
李光宏(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占国(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工商局,李保民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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