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扩大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调整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三政办〔2010〕88号
颁布日期:2010-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扩大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调整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扩大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调整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扩大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调整经济

困难标准的意见

(市司法局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为全面提升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总体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笫38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16号)精神,现就扩大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调整经济困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在《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三政办〔2007〕74号转发)基础上,按照权利保护优先顺序和需求迫切程度,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具体包括:

(一)民事再审听证事项;

(二)留守儿童民事、刑事事项;

(三)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项;

(四)城镇居民房屋所有权、居住权受到侵害的事项;

(五)农民或城镇居民购买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受到侵害的事项;

(六)军人军属维权事项;

(七)其他涉及当地稳定大局的群体性事件。

二、放宽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将原我市居民个人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元,提高到我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不分城镇和农村)。其他特殊情况若需申请法律援助的,均可获得法律援助。公民个人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由其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确认。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力度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逐步加大法律援助经费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支持和参与,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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