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三政办〔2009〕29号
颁布日期:2009-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司法局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豫司文〔2009〕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和保障民生,不断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和经费保障,狠抓法律援助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确保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努力提高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法律援助知晓率达到70%以上;

(二)法律援助覆盖人群达到35%以上;

(三)对来访人员一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四)办案数量较上年增长50%以上;

(五)有案必办,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并得到快捷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

(一)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5.党委、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

(二)经济困难标准

1.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农村居民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元,符合上述经济困难标准的人员,均可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完善制度。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各辖区潜在应援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正确判断潜在应援对象人数和辖区居民的诉讼需求情况,弄清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并要求在站点悬挂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标牌;确定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受理点、联络点,设立办公地点,公示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工作程序以及工作职责等。规范法律援助接待、审查、受理、指派、办理、结案、归档、质量评查和补贴发放等工作并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援助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制度,坚持在相关领导接待日和重要时期安排援助律师到政府信访接待室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二)强化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切实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利用平面、数字、网络等媒体,在社会上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加强对农民、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对象的宣传。在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置法律援助宣传手册,重点宣传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等。通过大力宣传,形成党委、政府关心支持,社会各界积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局面,为法律援助应援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经费保障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探索社会募捐等经费筹措机制,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以适应开展应援尽援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尤其是独立接待室建设,提高适应工作开展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在临街一楼设独立接待室,悬挂统一标识;等候区与接待区分离,保护当事人隐私;设立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安装公共卫生设施;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实行制度上墙,设立法律援助监督栏,公布监督电话。

(五)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大兴便民利民措施。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在各行政村、社区设法律援助联络员;依托工会、妇联、残联、高校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纵横交错的法律援助网络,方便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设立遍布城乡的法律援助受理点,缩短审查时限,减少审查环节,尽量为困难群众提供便利。

(六)加强办案质量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强化管理,规范法律援助行为,加强对办案活动的指导、监督,对办案活动进行全程跟踪。健全和完善办案质量评估制度、投诉处理制度,使整个法律援助活动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有效监督下有序进行。

(七)加强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法律援助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履行法定职责,做到应援尽援,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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