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2015)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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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
新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医保、医药、医疗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区域联动,全面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任务,加快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1.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为重中之重,以启动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扎实开展县域医疗联合试点为着力点,积极构建科学合理、分工明确的新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努力实现90%的病人不出县(市)的目标。(市医改办牵头,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2.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各地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3.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县级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为基础、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4.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在各地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探索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逐步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结果公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5.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鼓励探索制定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6.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制定出台《新乡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要编制完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公立医院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禁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7.加快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院长聘任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8.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制订出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强化对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估。将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县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9.全面启动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意见》(豫政办〔2014〕161号),全面启动实施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基层骨干医师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层卫生人才在职学历提升、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帮扶、“红会送医”9项实施方案,着力培养一支规模适当、相对稳定、水平适宜、服务优良的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人才队伍,进一步缓解我市基层卫生人才匮乏问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红十字会负责)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0.巩固提升基本医保水平。2015年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个人缴费水平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60%和75%左右。建立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进一步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市残联参与)
11.完善筹资机制,强化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可持续筹资机制。加快推进、完善基本医保市级统筹,探索实行省级统筹。城镇居民医保全部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稳步推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参与)
12.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实施情况的实时监管,及时完善方案。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到2015年年底,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护等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工作,筑牢重特大疾病保障网。支持各地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保监会分别负责)
13.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因地制宜选择与当地医疗保险和卫生管理现状相匹配的付费方式,不断提高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加快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2015年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乡两级公立医疗机构,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完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市保监会参与)
14.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研究制定我市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意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到2015年年底前,全市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推动建立适合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动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参保。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市保监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
三、大力发展社会办医
15.加大社会办医各项政策落实力度。各地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明确社会办医的重点领域,规划社会资本办医的数量、类别和分布并向社会公布。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社会办医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6.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17.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在网上公开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18.深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完善相关产业支持政策,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医药分开。进一步提升药品流通企业服务水平和流通效率,努力构建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五、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19.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基层医疗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继续加强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提升县医院和县中医院综合能力。按国家要求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20.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进急慢分治格局形成。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认真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研究制定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疾病诊疗范围,形成急性病、亚急性病、慢性病分级分类就诊模式。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21.调动基层积极性。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落实基层用人自主权。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和绩效考核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2.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加强业务指导,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健康守门人”作用。完善和提升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培养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3.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40元,农村地区增量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便农民就地就近看病就医。调整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展监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电子健康档案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
七、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24.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初步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网络的医疗卫生信息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6大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研究制定“十三五”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深入实施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25.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强化全行业监管,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监管范围。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医药购销和诊疗服务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建设“三调解一保险”(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责任保险)长效机制,继续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
26.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对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分解任务。要将医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当地政府考核内容,建立省、市、县三级统筹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市医改办牵头,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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