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关于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关于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庆政发〔200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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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25 | 失效日期:2009-12-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关于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
庆政发〔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3月6日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关于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庆市关于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对营业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贸易、住宿和餐饮企业,当年增加值增幅30~50%的,政府按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市、区(县)留成部分30%的额度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增加值增幅50%以上的,政府按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市、区(县)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已办理产权证2年以上的二手房,暂免交易费、工本费,购房人应缴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收取。
第三条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市民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的,首付比例由原来的20%降至18%,购买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的,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40%两档统一降至25%,进一步缓解市民购房首付压力。
第四条非大庆户籍人员在我市贷款购买商品住宅的,政府协调有关商业银行,将首付比例由当前的30%降至20%,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
第五条政府协调有关单位,将目前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执行的车辆购置贷款利率、保险费率标准各下调10%,车辆购置贷款利率最低不低于央行基准利率的10%;对贷款购置车辆实行由目前3年一次性缴纳保费改为逐年缴纳。
第六条坚持政府和集团消费本地采购的原则,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购置办公、生产等必需用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地产品。
第七条对招徕旅游专列、包机(不包括正常车、班次),在大庆住宿不少于一晚的地接旅行社,一次给予5000元奖励。
第八条对于当年接待外地来大庆旅客1万人次以上、增幅超过50%的旅游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开拓市场奖。接待外地游客1~2万人次的,奖励5万元;2~3万人次的,奖励10万元;3万人次以上的,奖励15万元。
第九条将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接待活动,可委托其办理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事项。
第十条以上涉及的财政支持与奖励资金分别由市、区(县)财政按照企业当年新增税收留成比例分级承担。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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