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10〕78号
颁布日期:2010-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0〕44号)等有关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已被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为进一步深入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巩固“三城联创”成果,加快构筑科学和谐跨越发展新优势,现就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整治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清理整治重点。

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存在生产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隐患、影响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干扰群众日常生活、破坏环境资源、有损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等负面影响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对为上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要予以及时劝止或处罚,铲除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滋生的土壤,营造诚信规范、经营有序、公平合法的良好市场环境。要把涉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加油站、液化气站和存储点,以及食品、餐饮、交通运输、网吧、娱乐场所等作为监管工作重点,强力整治、强力规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具体确定各时期查处工作重点,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各类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和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无证无照经营问题。

二、各部门工作分工

按照国务院、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一)工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以及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牵头查处流通领域内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运输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卫生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医疗和采供血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餐饮、食堂、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环保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等违法经营行为。

(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印刷等违法经营行为。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违法经营行为。

(八)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价格评估等违法经营行为。

(九)质监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的生产、加工,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经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十)安监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一)商务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成品油、典当、拍卖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修理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职业介绍、技术培训、技能考核鉴定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四)农业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

(十五)规划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六)城管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占道经营、无证从事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等违法行为。

(十七)烟草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无证从事烟草生产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八)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职能部门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工作。

三、形成有效的工作保障机制

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执法联动、信息通报和督查问效等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的协调力度,联席会议由各级政府分管工商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同级综治办、工商、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国土资源、建设、质监、安监、商务、交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规划、城管、烟草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清理整治工作的开展。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各县(区)政府也应尽快建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执法联动制度。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的,则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切实形成“步调统一、部门联动、配合密切、确保效果”的工作局面,促进监管到位。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登记审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将登记审批结果及时互相通报,使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情况,及时实施监管。各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知会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转告部门。

(四)建立督查问效制度。要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每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全市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问效,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单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因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推进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管理不到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有效组织。无证无照经营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但扰乱市场秩序、产生安全隐患,而且导致国家税费流失、影响城市建设、侵害消费者权益。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做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与社区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负总责,每年要组织一次以上专项行动,并认真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各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大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查处取缔合力;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健全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开展执法协作,形成全方位的监管模式;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各居(村)民委员会设立联络员,将日常社会管理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刚柔相济,分类整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中,遵循“五个结合”的原则,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与个体工商户分类监管相结合;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与规范经营行为相结合;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与支持服务相结合;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相结合。要坚持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疏导为主的原则,认真区分不同区域与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社会群体,采取分类整治和政策引导。对明知故犯、有意逃避政府监管的非弱势群体,特别是涉及人民财产安全、破坏环境和公共安全的违法“黑户”,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同时,要对弱势群体采取多项措施进行帮扶,对城市失业人员、残障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农民、复员士兵、两劳释放人员等,要坚持“疏堵结合”原则,热心引导、扶持和督促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办理证照。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利用电视台、报纸、电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最新动态。组织新闻媒体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的典型案例进行专题报道,对重大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增强震慑力。要尝试推行“规范经营示范街”创建工作,及时推广试点经验,抓住亮点实现典型引路,带动规范经营,创造文明守法经营的良好环境。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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