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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畜禽应激反应死亡补偿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黑市政办字〔2010〕23号 |
|---|---|
| 颁布日期:2010-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畜禽应激反应死亡补偿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在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中,我市偶有出现畜禽应激反应死亡和应激反应事件,因畜禽死亡补偿和治疗费用不能有效解决,影响养殖户防疫积极性,部分养殖户对免疫注苗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免疫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减少养殖户损失,有效推动畜牧兽医事业健康发展,现就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畜禽应激反应死亡补偿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章第六十六条“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有关规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扑杀标准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畜禽应激反应死亡进行补偿,补偿资金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逐步从县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储备金中拨付。
二、成立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畜禽应激反应死亡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和鉴定小组,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畜禽应激死亡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并按照省畜牧兽医局有关规定,积极向上争取补偿资金。
三、严格落实责任,坚持“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对谎报冒领者,除追回补偿费外,追究出证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报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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