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发〔2014〕11号
颁布日期:2014-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佳木斯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推进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农村消防工作,全面增强、提高农村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能力,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夯实基础,切实提升农村灭火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的佳木斯创造良好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推进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佳木斯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于长海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海峰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张晓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岳森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迎春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主任

刘军革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以下人员组成的组织机构,负责推进本地工作落实。

组长: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领导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

成员: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分管领导

各乡(镇)乡(镇)长

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

各乡(镇)派出所所长

具体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全面工作,具体负责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采购资金的落实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日常运行经费的落实。

(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具体负责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村屯手抬机动泵的采购,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本地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日常运行经费。

(三)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配合当地政府部门领导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主要是政府专职队)人员配备上给予政策倾斜和保障,在日常运行中给予支持。

(四)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协助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负责政府专职队员(协警员)的选配,在政府专职队的训练、办公、装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五)各乡(镇)政府乡(镇)长为本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具体工作,涵盖本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车辆车库的建造及日常运营经费的具体分配等,并负责日常管理和领导各项灭火救援工作的开展。

(六)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主要负责组织人员对本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七)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乡(镇)消防车及各村屯的手抬机动泵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主要负责落实协警员开展各项工作,是本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日常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开展的具体责任人,同时承担队员日常训练工作。

三、工作标准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开展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深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和农村消防队伍建设。

(一)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标准。各县(市)区要按照《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GA/T998-2012)要求,在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二万人以上的乡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应当建立志愿者消防队伍,并满足“1121”(即1乡1镇2车1中队)的建设标准。

(二)农村消防队伍建设标准。各县(市)区内所有村屯均应当建立农村义务消防组织,达到“1111”的工作标准(即:1村1泵1车1小队),并应当设置消防加水点,配备消防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确保满足应对农村初起火灾灭火需要。

四、具体实施办法

(一)队伍选址。本地政府专职队已建设完毕的乡镇,即消防车车库已经建成(主要指车库建在本地政府机关院内的),可继续原址使用。现消防车辆已经存在但未建成车库的,与新建队一样,选址要选在公安派出所院内(即在派出所院内建造车库和训练场),方便日常管理和以后开展工作。

(二)车辆和人员配备。各地政府专职队使用的车辆载水不能少于3吨,来源可使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退役车辆或由当地政府与有关车辆生产厂家联系自行采购也可由当地有关企业捐赠;政府专职队员不能少于12人,其中6人为专职队员,其余6人以各村屯义务联防队骨干队员为补充。

(三)队员来源。已经依托当地政府部门建成的政府专职队(即消防车车库建在本地政府机关院内的),队员由当地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解决;依托本地公安派出所选址的政府专职队(即在派出所院内建造车库和训练场),队员由当地派出所协警员担任,每个派出所选出6名协警员为兼职队员,参与辖区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如无火警时兼顾所内其他日常工作。协警员工资由人社部门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当地财政补助组成。

(四)日常运行资金来源。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和省财政厅、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2〕66号)的规定,对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加水点建设。每个行政村屯都要建设一处可供冬季使用的加水点。本着简单实用原则,选址由各村屯结合实际操作。建设的加水点要符合北方气候要求,要有专业的电源设置和取暖装置,要设置泄水、排水功能。

(六)附属设施建设。各地消防车辆要有冬季保暖车库,消防车和随车器材配备符合农村消防的技术性能和装备配置要求,同时所配置的消防车全车为红色,粘贴各村村名的标识,标识为白色、宋体。

(七)手抬机动泵建设。配有手抬机动泵的行政村应有一支不少于6人的手抬机动泵队伍,队员由该村治安委员会成员担任,配置1台2吨以上水罐车与手抬机动泵联用,水罐车可以是农田灌溉车改装,但要有专用地点存放,统一粉刷标识,专人保管,做到随用随取。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

(一)2014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应当完成附件安排的乡镇消防队伍建设任务;2015年3月初全部完成乡镇消防队伍建设任务。

(二)行政村手抬机动泵配置工作要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

(三)结合车辆匹配要求,各村屯应当建设一处可供冬季使用的加水点,此项工作要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

(四)消防车辆暖库建设要结合乡镇消防队伍建设计划配套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乡镇农村消防队伍是强化农村消防工作的关键所在,是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基础建设、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创新农村消防工作模式的有力举措。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将农村消防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农村消防队伍建设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推进落实。各县(市)区要细化责任分工,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装备、车辆的完整好用。市政府将成立验收组,于2015年1月初、3月末分别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验收,此项工作验收结果将纳入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三)强化宣传,注重反馈。建设农村消防队伍利于民生,是加强消防工作的有力举措。各县(市)区要广泛动员,加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加强信息反馈,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

附件:《乡镇消防队伍建设任务表》、《村屯手抬机动泵队伍建设任务表》

附件

乡镇消防队伍建设任务表

县(市)区

未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乡镇数量

2014年年底前完成指标

2015年3月初完成指标

同江市

7

4

3

桦川县

4

2

2

桦南县

9

5

4

汤原县

2

1

1

东风区

2

1

1

郊区

11

6

5

村屯手抬机动泵队伍建设任务表

县(市)区

未建立手抬机动泵队伍村屯数量

2014年年底前

完成指标

桦川县

61

61

桦南县

132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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