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工作纪律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工作纪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佳政办函〔2014〕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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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一些单位不按要求安排人员参加,参会人员参会迟到早退;汇报会、座谈会事先不做准备,会上说不清楚,影响会议研究和解决问题的工作效率。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会议工作,充分发挥会议工作作用,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国家和省、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各参会单位无特殊情况都应当按照会议要求的对象和范围参加会议,不得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安排他人代替。参会时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影响会场秩序。各类会议不经允许不得带助手参会。
二、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原则上由市直部门和驻佳中省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召开的会议,市直及驻佳中省直部门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根据会议事项具体确定。
三、参会人员事先要对会议涉及事项的有关情况、问题做充分准备,做到情况清、问题明,提出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
四、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需按会议要求请假。经请示领导同意由其他人员代替参会的,参会人员要针对参会内容提前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科室了解情况,以便在会上讨论和交流。
五、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要对会议内容及时进行传达和通报。主要负责人参会后要向单位班子成员传达;分管负责人参会后要向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科室传达;代替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科室传达,做好衔接,以便把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到位。
六、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情况进行通报。对首次违反会议纪律行为的参会人员,向其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内部通报;对两次以上违反会场纪律行为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多次违反会场纪律行为的,由市政府领导对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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