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牡政办综〔2015〕54号
颁布日期:2015-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政办综〔2015〕54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今冬明春,特别是春节、“两会”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16年3月31日前,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煤矿安全包保责任

各产煤县(市)政府要继续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煤矿包保责任制要求,由一名副处级领导带一个部门,对停产煤矿实行村屯联防,确保停得住,关得牢。

二、建立煤矿互检互查制度

由县(市)煤炭局组织煤矿主体企业(集团)之间互检互查,指定企业(集团)总经理带队负责;各主体企业(集团)组织内部煤矿企业之间的互检互查,指定矿长带队负责。带队负责人对检查结果负责,对查出隐患和问题,要层层上报,建立台账,并严格执行带队负责人签字背书制度。

三、严格执行煤矿入井现场检查制度

煤矿矿长要每周至少下井3次,副矿长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入井制度,与工人同上同下;各产煤县(市)煤管局局长在岗期间要每周至少下井2次,副局长及包片领导在岗期间要每周至少下井4次,监察员在岗期间要每周至少下井5次,驻矿安监员每月入井不少于25次,其中包含5个以上夜班。入井检查人员要建立检查档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四、严格落实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保障制度

发挥煤矿安检员、瓦检员和班组长的作用,授予安检员、瓦检员和班组长停产撤人的权力。煤矿职工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遇到险情时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对拒不执行此项规定的煤矿,一经查实,一律停产整顿。

五、建立煤矿企业职工全员查隐患制度

煤矿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对企业职工报告的隐患和问题,要严格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职工予以奖励。煤矿企业对职工提出的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的,职工可向县(市)煤管局举报,县(市)煤管局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查处举报案件,如县(市)煤管局未能及时查处举报案件或对查处结果有异议,可向市煤管局举报。对举报案件一经查实,要对相关煤矿企业从重处罚。

举报电话:

牡丹江市煤安局:0453-6171254

东宁县煤管局:0453-5850668

林口县煤管局:0453-3586010

穆棱市煤管局:0453-3138493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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