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异地经济加快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异地经济加快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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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异地经济加快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伊政发〔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发展异地经济是我市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解决区域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放大共享优势、缩小发展差距,特别是弥补地区劣势的实践创造和理论创新。为推进异地经济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进一步加快园区建设,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异地经济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要把解放思想作为发展异地经济的前提先导,深化认识。异地经济发展战略不仅是对区域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更是推进伊春大发展、大跨越的必然选择。要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把思想和认识高度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创新发展异地经济一系列重大战略和部署上来,把各自不同的政治资源、生态资源、原料资源、人文资源转化为全市共同的发展优势,形成最大的叠加优势效应。
(二)要把加强产业园区建设作为异地经济的发展载体,筑巢引凤。努力使产业园区成为规模企业的集聚区、外来投资的示范区、特色经济的展示区、项目生成裂变的承载区,吸引外来客商进入园区投资兴业,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保障向产业园区集中。今后除需独立选址的能源、矿产等项目外,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要进入省市重点产业园区。
(三)要把加快产业项目建设作为发展异地经济的核心,抓住不放。发展异地经济本质上是发展实体经济,核心是上项目,积极谋划论证一批符合市场需求、竞争力强、具有地方特色优势的产业项目。对于翠峦森林生态食品产业园、光明家具产业园、西林冶金产业园、南岔建材化工产业园、南岔新能源产业园、友好轻纺产业园、铁力矿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嘉荫边境经贸合作产业园8个园区的项目摆放,要根据各园区的产业定位来进行。要重点建设铁力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产业园区、伊春翠峦森林生态食品产业园区、西林冶金产业园区3个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发挥中心城市和“哈—铁—伊—嘉”经济带核心园区带动作用,避免恶意竞争、无序摆放,提高项目的集中度和集群效应。
(四)要把完善利益共享机制作为发展异地经济的主要动力,超前运作。由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按照市政府与县(市、区、局)之间,县(市)、区、局之间,市政府及县(市、区、局)与外市、县政府(园区)之间三种异地经济类型,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税收、财政收入分成实施细则,使异地项目的落地方、引进方双方优势共享,互惠双赢,最大限度地激发双方合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要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发展异地经济的重要举措,跟踪服务。各县(市)、区、局要健全完善服务体系,简化审批手续,为项目建设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要逐步完善园区以融资服务、法律咨询为代表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以物流设施、物流企业建设为代表的物流服务体系,以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为代表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以现代化的信息服务平台打造为代表的信息服务体系。通过完善统一的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把异地经济集中区打造成园区中的明星服务区。
(六)要把用地指标作为项目建设的前置,强化供给。根据项目需要,积极落实项目用地指标,保证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落户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分别作为市、县财政收入。
二、异地项目引进工作流程
进入省市重点产业园区的项目落地、建设和生产管理由双方共同负责,以落地方为主,引进方要给予有效的支持和协调。
(一)异地项目引进方在提出落地项目信息后,由引进方政府和落地方园区所在地政府及市工信委进行洽谈,签订异地项目合作书,并将合作书的复印件报送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备案。
(二)项目认定、验收分成等发生分歧时,由市工信委负责协调。异地项目落地方负责提供项目所需要的园区基础设施、土地供应、工商注册和管理服务,要保证与本地项目同等对待。项目引进方要积极主动地做好与项目落地政府和园区的沟通和协调。
三、异地项目(不含铁力产业园区)财税体制
按照异地注册、属地征收、财政分配、政策扶持及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确定财税分配体制。
(一)异地注册。凡进入我市翠峦森林生态食品产业园、光明家具产业园、西林冶金产业园、南岔建材化工产业园、南岔新能源产业园、友好轻纺产业园、嘉荫边境经贸合作产业园的企业,要在属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登记。
(二)属地征收。按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收全部在企业落户园区所在地征收入库。
(三)财政分配。嘉荫县招商落户嘉荫产业园区企业缴纳的税收,由嘉荫县财政分配;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局招商企业在嘉荫产业园区落户的,其税收征管及财政体制比照铁力园区办法执行。落户市本级6个园区(除铁力产业园区、嘉荫产业园外)企业缴纳的税收,由市级财政分配,具体分配办法是:流转税由招商县、区、局与中央、省共享;城维税划为企业落户园区收入;其他地方各税县区收入部分,由引资县、区、局和落户县、区五五分成;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期内,由市县财政直接对落户企业结算,兑现奖励政策。
(四)政策扶持。在市7个产业园区落户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让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扣除中央、省收入部分后,由征收的市县全额返还给园区所在县、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市本级6个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按70%补助。
(五)国库核算。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要根据“财政分配”原则,按照税收收入分成办法,科学合理设置财政体制分成参数,依据财政部门的抄告文件和划转指令,对市本级分成收入定期划转。
四、铁力产业园区财税体制
税收收入。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招商企业在铁力产业园区落户的,需在伊春区办理工商执照和纳税登记。涉及国税的由伊春市国税局在注册地征收(采取网上申报的办法);涉及地税的税收由伊春市地税局所属机构采取网上申报办法缴入伊春市国库。
具体分成办法为:城维税划为铁力市收入;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落户产业园区企业缴纳的税收,市级收入部分铁力市得30%,伊春市得70%;各区招商引资落户产业园区企业缴纳的税收,区级收入部分铁力市得30%,区得70%;落户铁力市产业园区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划为铁力市固定收入;各林业局招商引资落户铁力产业园区企业缴纳的税收,市(县)级收入部分铁力市得30%,各林业局得70%,由铁力市对各林业局结算。
五、关于GDP及产值等经济指标
(一)外市、县进入我市8个园区落户的企业,所产生的GDP及产值等经济指标划为园区属地指标。
(二)伊春市内各县(市)、区招商引资企业在8个园区落户,所产生的GDP及产值等经济指标划为引资方政府指标。
六、加强对异地经济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异地经济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导。市工信委具体负责异地经济工作,承担全市异地经济项目备案、项目选址、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对外宣传、督办落实、考核评比等项工作职能。各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畅通联络渠道,实现市、县(市、区、局)两级联动。建立异地经济工作月报制度,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异地经济项目的开工率、竣工率、投产率,适时组织召开异地经济汇报会、现场会、协调会,确保异地经济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成效。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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