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中实施移民异地安置的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文号:伊政发〔2010〕40号
颁布日期:2010-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中实施移民异地安置的意见

伊政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借助国家延伸天保工程和实施林区大面积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加快推进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建设,市政府决定对部分林场(所)进行撤并,大规模实施生态移民,将山上部分林场(所)住户迁至中心林场或林业局局址,并鼓励林场(所)和林业局居民向中心城区聚集。现就有关迁移安置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搬迁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尊重多数涉迁居民意见。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具体情况及群众迁址意愿,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妥善安置。适宜安置在中心林场的迁至中心林场,适宜安置到局址的迁至局址。同时积极动员和鼓励有条件的林场(所)居民和林业局居民向市中心城区迁移。

(二)移民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由政府、企业(林业局)、个人三方共担。生态移民安置住房建设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补助一块、林业局筹集一块、职工群众个人出资分担一块的办法予以解决。

(三)移民安置住房规划和建设应统筹安排,优先考虑。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力求居住环境优美,出行便捷,就业充分,上学就医方便,物业管理有序,确保达到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安居乐业的目标。

(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以林业局为主导组织实施。林场(所)撤并及局址居民动迁安置,由林业局按市政府总体要求和计划组织实施,市政府(林管局)相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与支持。

(五)异地安置后按属地管理。居民动迁异地安置后实行就地落户,属地管理,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子女就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待遇。

二、搬迁安置政策

(一)对林场(所)撤并居民搬迁给予补贴。对移居到林业局局址、中心城区的,采取生态移民补助标准,给予每户5000元搬迁补贴;对移居到中心林场的,采取林场(所)合并补助标准,给予每户2000元搬迁补贴;搬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各林业局各按一定比例承担(具体补贴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对确属廉租房保障对象的低收入、低保家庭可合并使用林区棚改和廉租房政策,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支持鼓励居民向中心城区迁移。撤并林场(所)居民和林业局局址棚改居民迁移住房户型原则上为50、60、70平方米3种,安置地点为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友好区。有移居意向的林业局,其改造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正常向上级申报,但其移居安置地点的建设工作,由当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具体建设地点、地块、户型、林业局和个人出资、物业管理等事宜由迁出地和迁入地区局双方商定,市直有关部门协调指导。

(三)为移居居民创业、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一是积极引进森林生态旅游和森林食品加工等项目,充分利用林场(所)撤并和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大力发展局址经济、场所经济,兴建劳动密集型企业、农贸市场以及住宅小区周边早市等,增加就业岗位,优先安置移民就业。二是支持和鼓励迁入局址或中心林场职工发展自营经济特别是林下经济,林业局要统一安排,配置交通工具,设置山上生产作业休息房舍,积极为往返山上山下从事自营经济生产的下迁户提供便利。三是准确掌握林场(所)移民的劳动技能水平、就业愿望等信息,落实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引导有市场头脑、有技能的移居职工,就地务工经商,自主创业。四是大力开展劳动力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生态移民家庭中没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技能提升教育,创造条件,组织其向市外、省外乃至国外进行劳务输出。五是优先安排移民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人员、赡养两位以上老人的单亲家庭人员、享受城市低保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确保他们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四)对移居居民提供社会保障扶助。着力扩大撤并林场(所)搬迁职工的“五险一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险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对确实困难的实行包保帮扶,加大扶贫力度助其解困。

(五)为移民安居提供保障。全面强化移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加强社会治安和居住环境综合整治,使移居居民尽快适应城区生活,融入城区社会。落实国家家电下乡政策,为撤并林场(所)移民添置日用家电提供补助。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降低取暖费和物业费等收费标准,切实减轻移居居民负担,提高其对安居环境的满意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林管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以发改、财政、建设、资源林政、营林、劳动保障、环保、规划、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林场(所)布局调整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工群众搬迁工作的推进落实。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负起生态移民的主体责任,做好生态移民项目规划申报、群众动员、组织实施等项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林管局)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向中心城区移民,迁出地与迁入地要搞好衔接配合,迁入地各区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确保迁入中心城区居民住得起、住得稳。

(二)搞好规划设计,整合相关资源。规划、国土、建设、资源林政及教育、卫生、农业等部门和各林业局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把生态移民与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烧柴改革以及“村村通工程”项目结合起来,对各种与此相关的资源、资金进行统筹考虑,优化配置,综合制定林场(所)撤并和生态移民转移安置规划(方案),确保相关工作稳妥有序、健康高效推进。

(三)严格界定移居对象,认真落实补偿政策。各林业局对撤并林场(所)等享受林区棚户区改造政策的移民,事前要进行摸底确认,登记造册,严格审查,严禁将非属林区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动迁户纳入其中,搭车享受棚改政策。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棚改补贴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棚改补贴标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棚改工程顺利实施。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撤并林场(所)对林区职工和居民的影响,切实落实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维护广大职工的正当利益。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赢得职工群众支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优势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撤并林场(所)的有关政策和对于改善林区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森林生态恢复将产生的深远影响。引导撤并林场(所)的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林场(所)撤并的重要意义,转变故土难离、故地难舍的传统观念和生活习惯,积极配合和支持生态移民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特别要加大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力求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以免群众对此产生误解,影响社会稳定。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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