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伊春市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整治非法营运车辆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行为,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相关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营运的车辆进行集中整治,针对违法违规营运问题,特别是7座(含7座)以下中小型客车违法违规营运行为进行整治。

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30日(已启动);第二阶段为2016年3月1日至3月30日。

三、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全市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张野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李显庭、市公安局副局长郑太林担任,成员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伊春高速公路管理处、伊春日报社、伊春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伊春分公司、中国联通伊春分公司、中国电信伊春分公司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两个稽查组。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梳理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2.第一稽查组。负责中心城区4个主要公路出入口途经车辆稽查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组织伊春区、友好区、乌马河区、翠峦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分别对原红旗收费站、伊春区北出口(伊嘉公路)、哈伊高速公路伊春出口、哈伊高速公路翠峦出口过往车辆进行检查。

3.第二稽查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流动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

(二)责任分工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查处。

2.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交警部门稽查车辆、调查取证,依法处罚;组织经侦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车辆取证并立案调查;组织网监部门对利用网络、微信招揽乘客的信息进行拦截屏蔽,对违法发布信息的追究相关责任。

3.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徇私枉法、阻碍工作、为违法违规车辆说情开脱、充当“保护伞”等人员进行查处。

4.财政部门负责为专项行动奖励资金和经费落实提供支持。

5.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各单位核销的乘车票据的审计。

6.信访部门负责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置到市上访事件,通报相关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平息工作。

7.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加强专项行动的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为专项行动提供法制保障。

8.工商部门负责对到期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营业执照依法收回。

9.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车辆占用人行道招租的进行清理。

10.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对过往车辆进行登记和调查取证。

11.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企业负责配合网监部门拦截、屏蔽违法招揽乘客等不良信息。

12.新闻媒体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浓厚的工作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落实,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地要比照市领导小组的组成,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要制定工作方案,对辖区内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要强化各单位的协调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沟工作,每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单位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规范、文明、公正、公开执法。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职、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四)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群众对违法营运行为进行举报。设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第一时间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查破非法营运车辆案件,经交通运输部门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将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接报单位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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