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 文号:鄂检发〔2013〕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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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4月17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8年以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对群众工作的部署,积极探索、发展、深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制定出台并经湖北省委转发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从五个方面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总体思路,举办了以检察机关群众工作为主题的研究和实践活动,不断推进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深入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党同志要切实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认真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按照系统化推进、体系化落实、项目化建设的思路,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开展群众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增强开展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把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好。
1.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要充分认识到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人民检察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坚持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和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决定的,也是“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为民,既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要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引导检察干警始终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自觉践行执法为民根本宗旨;始终牢记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反腐败、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忠实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始终牢记人民群众是检察工作全部价值的最高裁决者,自觉把群众观点、群众路线贯穿于全部检察工作中,依靠人民群众推动检察事业向前发展。
2.深入开展特殊性、专门性的群众工作
检察机关群众工作作为党和国家整体群众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除了普遍性、共同性的群众工作外,还有特殊性、专门性的群众工作,主要是指同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法律监督工作相关的群众工作,其主要特点体现在群众工作的对象、内容、程序办法和要求的特殊。
开展特殊性、专门性的群众工作时,要坚持法治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和有效原则,做到使受害人得到安抚,使违法犯罪者受到特殊教育,让群众在每个诉讼环节感受到法治的权威和公正。
要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特殊性、专门性的群众工作,针对检察机关工作面对的特殊群体,认真研究,采取不同的方式做好特殊性、专门性的群众工作,做最有社会意义、亲和力和公信力的群众工作,以群众工作促进检察机关各项工作。
3.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
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新期待,积极推进平安湖北建设。检察机关要以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需求为导向,更加主动地做好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项工作。要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生产安全、信息安全的犯罪,坚决查办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积极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坚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基本价值追求,认真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依法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坚决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刑讯逼供、枉法裁判、超期羁押和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突出问题,使受到侵害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和救济,使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受到制裁和惩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新期待,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检察机关要将反腐败作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既要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又要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案件,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要认真组织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让人民群众看到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实际成效。
要顺应人民群众对权益保障的新期待,积极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肃处理严重损害群众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问题,特别是要坚决惩治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教育、就业、医疗、征地拆迁、生态环境、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犯罪,更加重视涉农检察工作,更加重视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4.实行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做好各项检察工作
专门机关工作同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群众路线办理案件,切实在开展检察业务的同时,同步开展检察机关群众工作。不断加大专群结合群众工作机制的组织领导力度,各级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群众工作,优化群众工作组织结构,构建群众工作人才的合理梯次。
积极发动群众举报职务犯罪,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完善和落实举报答复、举报人保护、举报奖励等制度,依法保障举报人的权益。采取举报信息保密措施,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举报工作,及时受理举报并尽快办理,按规定奖励举报职务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特别是群众集体举报,要妥善处理,及时主动答复,避免因处置不当、不及时由举报人变成涉检信访人的情况发生。尊重群众行使控告、投诉和申诉的权利,接受并依法办理,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控告人、投诉人和申诉人,把保护控告人、投诉人和申诉人的权益落到实处。
落实好证人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证人保护案件的范围、保护的方式方法和启动程序,加强对办案人员关于证人保护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制作专门法律文书记录证人的保护要求和保护办法,注意保护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对提出人身保护要求的证人,依法进行保护,把保护证人制度所需的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落实证人保护措施。
坚持群众路线开展预防工作,进一步推进预防刑事犯罪、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诉讼违法三项职能整合,构建标本兼治、全面部署、各方协同、多措并举的检察机关预防犯罪工作大格局,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违法犯罪分析、预防调查,发出高质量的检察建议,鼓励和吸引群众参与,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的社会合力。
积极发挥法律服务志愿者作用,吸纳热心公益事业、有法律基础的公众为检察信息员,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义务为周边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群众采取正常渠道反映诉求,及时了解、收集涉检信访事项、涉检案件的有关信息,协助当地检察机关开展群众工作,做到全面掌握、有效化解。
5.结合执法办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健全涉检矛盾排查化解机制,建立工作台账,每季度对涉检案件进行一次梳理,每年整理出一份分析报告;对排查出的涉检积案,逐案制定化解方案,落实定包案领导、定工作专班、定化解方案、定化解期限的“四定”责任制。
落实首办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检察机关内部业务分工,对本院管辖的首次控告、申诉申请,在受理、移送、查办等环节,明确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承办人,并认真填写《首办流程登记表》,力争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坚持和完善“两见面”制度,办理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案件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进行释法说理,做到办理案件与做好善后息诉工作并重。特别是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在立案复查和复查终结时都要与申诉人见面,认真听取和解决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妥善做好复查决定执行和善后息诉工作,使办案过程成为依法维权的过程。
落实回访制度,对涉检信访息诉罢访后,适时开展回访工作,及时了解原信访人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防止思想出现波动和反复。
6.推进联系和服务群众经常化、制度化
要主动深入群众,面对面服务群众。结合检察业务,广泛开展检察官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的“五走进”活动,直接服务群众。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中广泛开展刑事犯罪、职务犯罪和诉讼违法的警示教育和宣传,深入到部门、单位为公职人员提供预防咨询活动,依法向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根据《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12年)》的要求,积极参与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各项主题活动,做好群众工作。
7.深入推进释法说理
坚持把释法说理、息诉平纷的理念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增强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推进检察法律文书改革,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在检察法律文书中详细分析证据采信,重点阐述法律适用,提高文书的释法说理性,引导和说服群众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切实增强文书的说服力。
运用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形式,现场答疑解惑说服当事人,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涉检信访案件的答复,原则上应当组织公开听证,实行公开答复和公开示证。涉检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及各界群众代表参加旁听,增强示证答疑工作的透明度和说理性。
8.加强检务公开,实行阳光检务
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赢得群众信任和支持。要定期开展检察机关“公众开放日”活动,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不断丰富“检务公开”载体,打造“阳光检务”新平台。完善和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发布检察工作动态、检察机关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活动和社会关注的重大影响案件。
9.做好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工作
建立民情恳谈机制,通过实施定期恳谈、定题恳谈、定员恳谈等方式,让群众出题、社会团体点题、职能部门破题,建立群众广泛参与、上下联动的民情恳谈机制,实现民情民意的直接、快速和全面沟通,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健全民意征集机制,制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时,采用在检察门户网站开辟“规范性文件制定征求意见”专栏、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从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修改、实施等各个环节广泛征求全省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10.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途径
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全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或其他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及时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听取专家意见。
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机关工作情况,在重大案件信访接待、检察长接待日、大接访、专题教育、民主测评等重要环节,邀请辖区内人民监督员参与;在听取下级院报告工作时,继续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评议下级院工作。
完善群众评判检察工作的机制,在执法检查和专题教育活动时,采取发放检察工作评价表、广泛开展民意调查、邀请群众代表参与等方式,扩大群众评判检察工作的参与面。
11.充分运用新媒体做好群众工作
把握新媒体时代宣传工作的脉络,做好新时期的群众工作。积极推进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博客、检察微博、检务微信公众平台、检察服务(新闻)手机客户端等建设,加强与人民群众互动交流,传递检务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重视利用网络媒体建设,通过“网站、博客、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打造“鄂检网阵”,用心做好“指尖上的群众工作”。借力检察微博和检务微信公众平台,通过设置检察宣传、法律咨询、诉求引导等专栏,增强信息发布、在线交流、咨询问题等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开发、应用和管理好检察门户网站和检察服务(新闻)手机客户端,动态报道湖北检察工作最新信息,把检察信息直接送到群众手心里;开设检察长信箱、“12309”检察服务热线、法律咨询、征求意见等多个互动交流的新功能,及时听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做好涉检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引导、处置工作。及时掌握网络舆情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监控,提高涉检舆情研判水平,建立健全涉检网络舆情危机监测、引导和化解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网络舆情监管工作水平,提高应对涉检网络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12.依法妥善应对涉检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要切实提高应对涉检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认识,把应对涉检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当作特殊情况下的群众工作、最全面的群众工作、最要功夫的群众工作,将其摆在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妥善处理。
充分利用检察工作的风险预警、处置、防范工作体系,对检察工作中因执法办案可能引发涉检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风险,突出预警重点,找准风险点、风险源,有针对性地做好预警。完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机制,区别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方(预)案。在处置时,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各部门协调配合,面对面地做好与群众的沟通工作,同时加强对社会舆情引导,在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避免恶意炒作,做到既要“面对面”,又要“键对键”。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防范涉检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风险,建立相关机制,切实抓好检察环节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
13.做好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保障义务。与辖区内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协作协议,确保涉检医疗“绿色通道”的畅通;推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加强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在检察环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依法保障被监管人、社区矫正人员的权益。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检察官信箱、在押人员约见派驻检察官、派驻检察官与被监管人谈话、受理在押人员投诉等工作制度,开展纠防超期羁押及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及时进行预警提示;组织开展保外就医、强制医疗和社区矫正等各项检查监督活动,依法纠正违法交付执行、脱管、漏管等违法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依法开展社会调查,与学校、社区等机构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实施跟踪帮教;运用简易程序、量刑建议等机制和措施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探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被错告人、被诬告人的权益。在职务犯罪线索初查、初核中,应区分有无犯罪嫌疑,对受到错告、诬告的人及时澄清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召开说明会,还以清白,恢复名誉,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干扰、侵害。
依法保障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权益。依法受理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的申诉并认真办理。继续完善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补偿的权利,按照《湖北省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向省院申报涉检涉诉救助资金工作指引》的规定,积极推进特困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救助工作。
1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
进一步改善优化信访接待环境和条件,把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建设纳入“两房”建设和科技强检规划之中,不断完善便民设施设备。建设残疾人无障碍通道,为身患残疾的信访人当面表达诉求提供方便并优先办理;公示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业务流程,健全查询系统,提供现场查询、电话查询、网络平台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方便群众查询法律知识或查询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搭建服务群众新平台,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热线功能和作用,实现统一受理报案、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咨询、查询等功能“七合一”,健全工作制度,形成统一规范的电子记录,方便群众反映诉求。
坚持检察长接待来访制度,各级院检察长针对辖区内重大涉检信访案件,采取预约接待、定期接待、定点接待、联合接访、带案下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落实下访巡访制度,主动“走出去”,有计划地将法律政策送到群众身边,了解社情民意,解决群众诉求,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
积极开展远程视频接访工作,充分发挥视频接访系统的即时通信、多方视频、现场记录、异地受理、文件传输、证据演示、录音录像、搜索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方便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节约群众的信访成本。
实行联合接访,在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设立业务部门接待席位,业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参加联合接访,依法按程序处理。
15.进一步推进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
加大基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建设力度,进一步强化其服务群众的职责,延伸检察服务民生触角。通过建立工作点、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下访巡访、聘请检察信息员、联络员、与相关单位建立涉检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全面收集、掌握辖区内的涉检信息,推行法律服务便民措施,更好地直接满足群众的司法诉求。
构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网络体系,以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和检察巡回服务组为平台,通过聘请信息员、联络员、法律服务志愿者,把检察机关和基层群众紧密联接起来,实现检察机关服务群众的全覆盖。
16.进一步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
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大力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认同感、信任感。要坚持严格公正执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牢固树立平等对待每一个人民群众与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同等重要的观念,没有平等就没有公正。要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严格公正执法的能力,提升检察干警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强化执法规范化和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检察权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坚持从严治检、廉洁从检,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办违纪违法问题,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不断完善执法公信力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状况开展自查自评,建立健全执法公信力评价指标数据分析研判机制,重点研判专群结合、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决策、人民群众评判检察工作等工作机制建设的成效。省院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公信力评价指标体系软件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各地各类评价指标数据进行系统的整理、储存、分析、综合,开展日常性的数据分析、状态描述、横向纵向比较等工作,适时发布公信力等级评定报告。
17.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亲和力
检察人员是司法人员,也是人民公仆,必须树立可亲、可敬、可信的良好形象。要深刻认识执法作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感受,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决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着力整治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执法陋习,彻底根除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重视在执法办案中消除、减少群众对立情绪,重视帮助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亲和力。
要以争创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文明接待室”为载体,制定文明用语,规范信访接待标准、行为和流程,营造和谐有序的接访氛围。接访人员要自觉树立窗口意识,进一步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坚持热情接待、文明接待、耐心倾听、妥善处理等受理接待工作方法,实行挂牌接待,提供“一站式”服务,做到真诚、平等地与群众打交道。接访人员还要充分尊重信访人人格,运用换位思考的方法,理解信访人的心态,用群众能听得懂的语言进行交流沟通,提供便捷高效热情的服务。
要调动一线检察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其创造性,总结推广教育、协商、疏导群众的工作办法。还要把一些善于和群众沟通、热心为群众办事、办群众认可的事、有群众工作亲和力、感染力的检察人员树为群众工作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典型引导示范作用,不断增强对群众的亲和力,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18.积极适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
要站在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精神实质,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把依法维权与依法办事结合起来,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面对工作量加大,工作职能转换等问题,要加强接访人员力量,主动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群众的诉求解决得更好、信访秩序维护得更好。
加强对落实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调查研究,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执法规范和配套制度。加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理论研究的力度,及时解决检察理论与实践问题,不断用检察创新理论指导实践工作。
19.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机制
健全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组织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省院设立群众工作处,挂靠控告申诉检察处,各市、州、分院参照省院模式开展群众工作,各基层院要明确负责群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各业务部门要明确一名部门领导分管本部门相关的群众工作。构建检察长负总责,其他院领导分工负责,内设机构结合职能具体实施,专门机构(专人)组织协调的群众工作大格局。
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各级院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相关信息,紧急情况及时通知,并统筹协调本院各内设机构,形成群众工作的合力。各级院要积极与当地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矛盾化解协调联动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针对法律框架内不能实现的“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协调多部门联手对确有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司法救助、困难帮扶和社会援助。
建立检查评估机制。各级院应将开展群众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巡视督查内容。群众工作机构要注重巡视督查成果运用,定期对本级院各业务部门、下级院开展群众工作进行情况通报。建立检察机关群众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群众工作的人员编配、机构设置、制度建立、业务开展、登记统计、经费保障等作为考核内容,纳入检察机关年度目标综合考评体系,并将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各级院要制定群众工作调研计划,发布调研课题,召开调研工作联席会议,汇聚调研力量,突出调研重点,提高调研质量。院领导要带头开展调研,每年主抓1到2个重大调研课题,深入基层,访民情、体民恤、集民意、聚民智、解民难。各业务部门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累积时间不少于2个月,每年撰写调查研究报告不少于2篇。
依托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坚持上下联动,开展群众工作。上级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群众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下级院要强化群众工作一线意识,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
加大群众工作能力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培训实效;抓好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推演、模拟演练等培训模式,重点抓好涉检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培训,提升检察人员熟悉群众心理、依法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群众矛盾等工作能力。
加大检察干警到基层一线锻炼、到信访部门接访锻炼工作力度,把派驻检察室、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等作为检察人员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增强群众工作感情的平台,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新进人员、新提任干部进行接访锻炼。
结合岗位能力席位的要求,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定工作计划目标,以评选“工作之星、亮点工作”等活动为抓手,确立“个人述、领导提、大家评”的评比途径,不断提高群众工作水平。
加强群众工作理论研究,依托高校建立群众工作研究中心,邀请专家学者参与群众工作理论研究,形成研究群众工作理论的群体,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推动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理论深入发展,为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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