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文号:鄂检发[2011] 87号
颁布日期:2011-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8月25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8月25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1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创新群众工作机制,发挥基层人民检察院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是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的主要形式,其设立及开展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履职、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派驻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派驻重点乡镇等地的常设机构,其名称为“XX人民检察院派驻XX(派驻地名称)检察室”。

检察服务站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地点相对固定的检察工作联系点,为非常设机构,其名称为“XX人民检察院派驻XX(派驻地名称)检察服务站”。

检察巡回服务组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就多项工作或单项工作开展巡回服务的组织形式,为非常设机构,其名称为“XX人民检察院检察巡回服务组”。

第四条派驻检察室的主要职责是下列各项:

(一)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咨询、查询;

(二)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四)对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五)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六)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

(七)联络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社情民意;

(八)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立足于服务,参照上述职责开展工作,但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内容除外。

第五条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的设立需要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派驻检察室

1.派驻地为人口总量较大、经济社会发展同周边乡镇相比具有明显优势、产业特色明显、群众司法诉求较多的重点乡镇,或者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

2.有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且刑事案件发案数或者民事案件立案数较多;

3.有条件解决机构编制;

4.配备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有检察官身份的不得少于1人;

5.在派驻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齐全;

6.人员经费、办公经费能够实行全额保障;

7.工作制度健全;

8.在派驻地能够实际开展工作。

(二)检察服务站

1.人口总量相对较大、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快、群众司法诉求相对较多的乡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特大型企业,或者人口较多、群众司法诉求较多的街道;

2.在服务地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1至2名相对固定的检察人员负责;

4.工作制度健全。

(三)检察巡回服务组

1.巡回服务的目标任务明确,主题突出;

2.巡回服务工作计划详实;

3.有2名以上的检察人员开展巡回服务;

4.工作制度健全。

第六条派驻检察室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省人民检察院审批;检察服务站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市、州、分院审批;检察巡回服务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决定。

派驻检察室的设立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详细资料,由市、州、分院研究审核,上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变更、撤销的程序与设立程序相同。

检察服务站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市、州、分院参照上述程序审批,并在审批后7日内报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检察巡回服务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不履行审批手续,但必须在决定设立之日起,7日内报市、州、分院备案。

第七条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应严格人员职位配置标准,派驻检察室设主任1名,检察人员在3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副主任1名;检察服务站设站长1名;检察巡回服务组设组长1名;派驻检察室主任、检察服务站站长、检察巡回服务组组长由检察员担任。

第八条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应与派驻地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维稳办、信访办及其他执法单位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定期联系,及时收集执法信息。

第九条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应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工作台帐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规范执法行为;正确处理好与派出院业务部门的关系,规范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收集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交由派出院案件管理部门(举报中心)进行统一、归口、专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严格财务管理,财务支出由派出院集中、统一管理;以服务基层人民群众为主线,落实相关人员目标责任制和考评机制,树立凭实绩用人的导向;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的工作业绩纳入“创、争、当”考核。

第十条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应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应在办公场所悬挂统一标牌,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检察信箱,公开派驻检察室和检察服务站工作职责、检察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印发便民联系卡。检察巡回服务组一般不悬挂统一标牌,但应在巡回服务地公布开展巡回服务的时间、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在开展巡回服务时可以结合工作主题悬挂醒目的横幅和宣传标语。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电话预约组织接访。

第十一条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应严格执行各级检察机关出台的纪律规定,严禁从社会上聘请人员参与执法办案,严禁自行处理信访举报案件线索,严禁独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严禁向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形式收取、摊派款物等。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