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落实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文号:鄂检办发〔2013〕21号
颁布日期:2013-05-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落实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机关各内设机构:

《关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落实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已经省院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关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落实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

遵照湖北省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联席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对省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落实《关于推进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12]50号)、《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落实机制的通知》(鄂惩防领发[2013]1号)提出如下责任分工意见:

(一)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发挥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优势,结合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工作,综合运用预防建议、预防调查、预防咨询、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方法,推动发案单位、配合有关行业系统、协助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联合社会各界开展预防违法犯罪工作,促进我省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此项工作由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相关内设机构配合。

(二)切实履行牵头与配合职责。在鄂惩防领发[2013]1号文件和鄂源治[2013]2号文件中,省检察院牵头与配合的主要工作共四项:

1.《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检发[2011]101号),牵头部门为省检察院,配合部门为省监察厅。此项工作由监察处负责,相关内设机构配合。

2.《关于推进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12]50号),牵头部门为社会领域防治腐败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配合部门为社会领域防治腐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省院为成员单位之一)。此项工作由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相关内设机构配合。

3.金融企业“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信息真实性核实”试点工作(鄂源治领[2013]2号),牵头部门为人行武汉分行,配合部门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农业银行湖北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湖北分行、民生银行湖北分行。此项工作由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

4.《关于加强司法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鄂纪发[2011]22号),牵头部门为省委政法委,配合部门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此项工作由审查批捕处、公诉处、侦查监督处、刑事审判监督处、民事诉讼监督处、行政诉讼监督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承担。

(三)加大非公领域专题预防工作力度。以组织开展“送法律、解难题、维权益、促发展”专题活动为抓手,积极推动落实《省检察院、省工商联关于共同做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受贿、行贿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受贿、行贿犯罪的发生,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此项工作由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相关内设机构配合。

(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为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在2013年6月“举报宣传周”期间,邀请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代表参加省院“公众开放日”活动。在2013年12月“法制宣传日”活动期间,邀请市场中介组织代表参加省院“公众开放”活动。此项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新闻处、联络处负责。

(五)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作用。坚持有案必办、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行贿、受贿一起查。要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权力集中部门和关键岗位的案件;认真组织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和查办节能减排领域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深挖窝案串案,严厉惩治与黑恶势力相勾结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坚决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和司法不公背后的权钱交易案件,增强办案的集约效应和综合效果。此项工作由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的意见》是省检察院的重点工作之一,按照《关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鄂检发[2013]8号)明确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实施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