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规范办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规范办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 文号:鄂检办发[2012]10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规范办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机关各内设机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规范办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院领导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短会、发短文、
讲短话、简办事、规范办事”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改进会风、文风、话风、事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现就省检察院“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规范办事”(“三短一简一规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短会,切实改进会风
1、严格按照会议类型办会。会议包括省院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省院机关内部的会议。全省性会议包括三类。一类会议: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全省检察长会议、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以及省院党组决定召开,要求各市州分院、林区院检察长参加,部署全局性检察工作的会议。二类会议:由省院各内设机构承办,以省院名义召开,要求市州分院、林区院分管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省院机关各内设机构组织召开,要求市州分院、林区院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省院机关内部会议包括省院党组会、检委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省院机关干部大会以及省院机关内设机构召开的邀请其他内设机构派人参加的会议。各类会议应按照上述类型严格分类管理、举办。
2、严格控制会议数量。2012年召开会议的数量在2011年的基础上减少10%。可以文件形式布置的工作,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解决的问题,不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省院内设机构召开三类会议,每部门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次,会议与培训班尽量合并,开会力求简短,尽量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
3、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省院召开的会议,严格确定与会人员,不随意扩大规模。省院内设机构召开的三类会议,只开到市州分院一级,不延伸到基层院;确有必要并经批准开到基层院的,与会人员不超过180人;邀请检察系统以外的人员参加会议,必须经省院党组决定或同意。
4、加强会前准备。要提前确定党组会、检委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会议议题,一般不安排临时性议题。为提高议事效果,提交会议审议或讨论的文件及汇报材料至少应提前2天完成报批手续,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印发材料(除保密事项外)。逐步推行以电子文本形式分发会议材料。
5、严格控制会议时间。省院党组会、检委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安排的汇报,汇报人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党组会、检委会讨论重大案件或重大事项,经省院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可适当延长汇报时间。除一类会议外,省院召开的其他会议时间控制在1天以内;电视电话会议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2小时。大会发言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不超过8分钟。会议书面交流材料控制在3000字以内。
6、严格执行会议纪律。对必须召开的会议,要认真组织,严格要求,务求实效。严格禁止与会人员缺席、迟到、早退、安排其他人员替会,设立“迟到席”,建立缺席、迟到、早退通报制度;严格禁止与会人员进行与会议无关的活动。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安排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汤逊园校区、南湖大厦或者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接待宾馆、酒店,不得以开会的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议除统一发放的会议材料和文具外,不得安排其他纪念品。会议不得安排与主题无关的参观考察。会议一般不安排合影。
二、发短文,切实改进文风
7、严格按照文件类型分类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三类:(1)以省院、省院党组、省院内设机构名义印发的文件。(2)湖北检察简报、检察情况反映等检察信息刊物。(3)各类资料。各类文件应严格按照上述类型分类制发。
8、严格控制文件数量。2012年制发的前两类文件,按2011年印刷总量精简10%,以后适度减少。对各类资料,一律采用规格为A5的纸张,实行资料印刷总量控制,2012年省院各内设机构印刷的各类资料,按2011年印刷总量精简50%,以后适度减少。加快推进办公信息化建设,能不发纸质文件的不发。省院办公室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各内设机构印刷量、发文量进行登记、提醒、预告。
9、精简各类简报。落实省院关于信息刊物清理的决定,各内设机构停止各类信息纸质文本印刷,通过内网发布电子文本信息加强对下指导;办公室编发信息力求简明扼要,短小精悍。对不涉密的文件、检察情况反映、湖北检察简报等,原则上通过检察内网发布,纸质文件只印发院领导、厅级干部、检察系统外主送单位、归档文件。
10、压缩文件篇幅。文件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不“穿靴戴帽”,做到意尽文止。省院和省院内设机构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个别确需增加篇幅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各市州分院、林区院报送省院的请示、报告,省院党组会听取各类汇报,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特殊情况控制在3000字以内。贯彻省委、高检院工作部署的汇报材料,应将原文件、资料等作为汇报的附件提供。《湖北检察简报》一般不超过12页,最多不超过14页;《检察情况反映》一般不超过2页,最多不超过4页。
三、讲短话,切实改进话风
11、减少会议讲话。省院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同志作主题讲话,尽量减少一般表态性的讲话。
12、限定讲话时间。一类会议讲话控制在90分钟以内;二类会议讲话控制在60分钟以内;三类会议讲话控制在30分钟以内。省院领导同志在一类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10000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6000字。
13、提倡即席讲话。除一、二类会议外,一般的会议可不照稿全念,要围绕重点、紧扣要点,作提纲挈领的即席讲话。参加调研、检查、视察等工作中的会议,原则上只作口头讲话;工作协调会议,会上发书面材料,主持人或发言人只重点介绍情况。提倡领导同志加强与写作班子的沟通,谈思路、讲想法、授要点。
14、重视讲话效果。坚持“能少则少、能短则短、能精则精、能简则简”的原则,提高讲话的效果。讲真话,讲有用的话,讲符合实际的话,讲有准备的话,不讲套话,不讲重复的话,不讲多余的话,增强讲话的针对性和感染力。
四、简办事,切实改进事风
15、严格按照活动类型组织各类活动。活动包括三类:(1)以省院、省院内设机构等名义举行的论坛、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表彰、评奖、公务接待等活动。(2)省院领导、省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市州分院、基层院邀请参加的会议、表彰、庆典、讲座等活动。(3)省院领导、省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应检察系统外单位邀请参加的各类讲课、考察等活动。各类活动应严格按照上述类型分类组织、管理。
16、从严控制活动数量。2012年组织的各类活动总量在2011年基础上减少5%。除高检院、省院统一组织的各类表彰、评奖活动外,省院各内设机构不自行组织各类表彰、评奖活动;如有特殊情况,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省院党组会审批。
17、简朴办活动。经过统筹安排的活动,要精心组织,控制规模,节约开支,务求实效,注重公务形象和社会反映,力戒扰民伤财、铺张浪费。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车辆和随行人员,不搞边界迎送。不接受高标准招待,不给基层增加负担,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调研和考察活动中不安排旅游观光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贵重礼品、纪念品。加强警车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警笛警灯。
五、抓规范,完善工作程序
18、建立督促落实机制。对省院机关办文、办会、办事的各类制度进行清理,对办文、办会、办事的各个环节建立规范化运行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办理时效和责任人。研究建立对办文、办会、办事的跟踪督办机制,省院各内设机构加强对本部门办文、办会、办事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省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办公室对省院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逐一编号,跟踪督办,督办结果定期向省院党组报告,适时通报全院。
19、规范会议审批程序。一类会议由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明确会议名称、主要任务、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省院党组会审批。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处、机关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办会。二类会议由办会部门拟定会议方案,明确会议名称、主要任务、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及经费预算,经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省院主要负责同志审批。一、二类会议通知由办会部门起草,办公室审核后以省院办公室名义下发。三类会议由办会部门拟定会议方案,明确会议名称、主要任务、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及经费预算,经计划财务装备处审核,送办公室备案,报分管院领导同意。
20、规范公文流转。公文的文种、格式要严格遵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填写《文件跟踪单》,按规定程序制发。省院领导讲话发《鄂检通报》,由办文部门校对后报讲话领导签批,送省院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或省院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省院内外部文件交换和流转,一律通过省院智能文件交换与跟踪系统流转,省院办公室定期分析文件流转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公文流转的意见。对领导批示件,由办文部门将领导批示打印抄清后送办理批示的内设机构或市州分院、林区院,办公室定期汇总批示件办理情况。
21、规范活动审批程序。省院领导、省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出席的活动,由省院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与安排。省院领导同志不出席未经统一安排的活动。院领导、厅级干部出席检察系统外的各类会议、讲课、考察等活动,报省院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省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出席检察系统外的各类会议、讲课、考察等活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出席检察系统外邀请的各类讲课活动,应有加盖邀请单位公章的书面邀请函,讲课内容应与分管或具体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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