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办公室上下联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办公室上下联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 文号:鄂检办发〔20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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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办公室上下联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现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办公室上下联动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3年2月7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办公室上下联动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推进全省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和落实配套措施,提高检察机关办公室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和协调性,增强合力和执行力,充分发挥办公室的职能作用,保障各项检令传达执行不梗阻、不打折、不走样、不耽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现就加强检察机关办公室上下联动规定如下。
第一条下级检察院办公室每季度向上一级检察院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情况。报告时间为下个季度头个月的一日至十日。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季度工作特别是贯彻落实上级检察院办公室工作部署、安排和要求的情况;
(二)本季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下一步工作的初步安排;
(五)上级检察院办公室要求报告或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检察院办公室须随时向上一级检察院办公室报告:
(一)办公室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办公室出现重要突发性事项的;
(三)上一级检察院办公室要求报告的或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
省检察院在基层检察院设立办公室工作直报点。办公室工作直报点单位可与检察信息直报点单位相一致。办公室工作直报点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向上一级检察院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的同时,直接向省检察院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检察院办公室应向上一级检察院办公室书面请示:
(一)工作中遇到有关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的;
(二)对贯彻落实上级检察院办公室工作部署、安排和要求的内容、时限等进行重要调整的;
(三)其他需要请示的。
对下级检察院办公室的请示,上级检察院办公室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及时答复。
第三条上级检察院办公室每季度向下一级检察院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通报时间为下个季度头个月的十日至二十日。通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季度工作特别是立项工作、督办工作和其他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本季度工作中的变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三)下季度工作安排及要求;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对重要专项工作情况,上级检察院办公室应随时通报。
省检察院办公室室务会研究工作情况,形成并印发《室务会纪要》。
第四条上级检察院办公室立项办理的重要工作、督办工作和其他重点办理的工作,相关的下一级检察院办公室必须作为重点工作登记立项,按照办理的力度、质量、效率、效果和安全有机统一的要求,分解任务、明确措施、规定期限、落实责任,认真办理和报告。
第五条各级检察院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关于公文的种类、格式内容、办理程序等规定办理公文,加强审核把关。上级检察院办公室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件,可不予受理,并要求下级检察院办公室重新办理;下级检察院发现上级检察院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各级检察院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材料后须制作跟踪处理单,详细记载各环节办理意见及时间等,存档备查:
(一)上级检察院的公文;
(二)上级检察院的各类简报、信息、参阅材料等;
(三)上级检察院的传真、电话记录等。
(四)其他需要记录运转办理情况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对涉及全省或本地区检察机关、可分工完成的重要工作(如重要课题调研、重要信息撰写等),上级检察院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工由多个下级检察院办公室联合完成。
第八条上级检察院办公室根据需要,经本院政工部门同意,可抽调下级检察院办公室人员开展工作。
下级检察院报上级检察院办公室同意,并经上级检察院政工部门审核批准,可选派人员到上级检察院办公室学习锻炼。
第九条各级检察院办公室要大力加强办公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开发和有效利用信息处理平台,推进网上办公,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条各级检察院办公室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随时处理紧急事项。
办公室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值班电话及变更情况应及时报上级检察院办公室。值班电话、传真、机要通道等必须保持畅通,紧急文件和材料能够随时收发、随时处理;遇紧急事项,应根据紧急程度,严格按要求处理。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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