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鄂政发〔2010〕31号
颁布日期:2010-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0〕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直接关系到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问题。长期以来,各地、各部门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年来全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危害和破坏的现象日趋突出。各地、各部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从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力度,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关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有关规定,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尽快组织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持长期稳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密切配合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机构,做好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备案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机构)的联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备案制度,及时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标准以及变化情况报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机构)备案。各有关部门(机构)在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时,应以备案资料为依据。

四、严格相关建设工程的审批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机构)要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和完善协作沟通机制。在审批建设工程时(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要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对可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要查证该建设工程是否依法征得有批准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五、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气象探测环境达不到保护标准的,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六、加大宣传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在气象台站或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标准及要求。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损毁气象探测设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危害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一些久拖不决、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要认真清理和及时处理,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行为。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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