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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恩施州政规〔2015〕3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告
恩施州政规〔2015〕3号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92号)、《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鄂政发〔2012〕35号)要求,现就恩施州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作如下通告:
凡申请在我州初次登记的机动车或外地迁入需在我州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环保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要求,即国产汽油、柴油机动车必须达到国IV标准及以上;进口汽油、柴油机动车车主必须提供符合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证明。外地迁入车辆需经省级环保部门授权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达到上述标准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通告》(恩施州政规〔2013〕5号)同时废止。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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