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全州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河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垃圾,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二、禁止在河道内洗涤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四、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河堤建设妨碍行洪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凡是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禁止在河道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六、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挖阴沉木、景观石等影响河势稳定和河岸堤防安全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破坏河道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18-8243614(州水政监察支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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