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场主体"宽进严管"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场主体"宽进严管"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恩施州政办发〔2015〕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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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场主体"宽进严管"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恩施州政办发〔2015〕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完善监管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4〕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市场主体"宽进严管",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为指导,以"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为方向,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工作原则,坚持加强事中事后、“宽进严管"的长效监管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和权责一致的工作要求,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体系,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实行社会共治,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监管,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机制,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查处严重违法、危害社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现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州政府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州综治办、州编办(审改办)、州工商局、州规划局、州环保局、州公安局、州消防支队、州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州卫生计生委、州食药监局、州住建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经信委、州商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人社局、州盐务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安监局、州质监局、州烟草专卖局、州畜牧兽医局、州港航局、州旅游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邮政管理局、州水利水产局、州财政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监分局、外管局恩施中心支局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工商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掌握无证无照经营分布的领域、行业、区域情况;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经成员单位提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报经州政府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县市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统一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各监管职能部门按照《“先照后证"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另行印发)规定的监管职责进行监管,监管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时调整更新。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行业监管分工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擅自经营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查处。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部门尚未在恩施州成立机构的,由州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查处。
(三)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本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州工商局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四)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及企业行政处罚等信息。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五)建立社会共治机制。建立"职能部门为主、市场主体自律、社会组织参与"的社会共治机制。依托网格化管理,发挥网格管理员作用,及时分类处理各种相关信息,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激励机制,曝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强化监督检查的惩戒措施及后续监管的淘汰措施,有效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激励惩戒,提高诚信自律水平。加快培育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六)建立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考评结果由州综治办折算记入县市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及目标任务,认真做好相关治理工作。因无证无照经营引发群体性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或因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不落实、专项整治不到位,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对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依职责查处或不依法查处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撤)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职责分工
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鄂政办发〔201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已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撤)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未取得有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会同或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州政府《市场主体"宽进严管"部门工作职责》(另行印发)的规定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责规定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上级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机构负责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依法停办相关证照登记注册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积极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二)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引导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分类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存在危害人身健康、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恶意违法和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就业人员、残疾人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合法经营。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规定。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或群体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行综合治理;需联合执法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合作。对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方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切实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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