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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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州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恩施州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全州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宣传恩施、服务政府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要求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每月向州政府报送政务信息20条以上。
(二)州直有关单位每月向州政府报送政务信息任务如下:
⒈州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局、商务局、统计局各5条;
⒉州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民宗委、民政局、旅游委、审计局、文体局、住建委、卫生局、环保局、水利水产局、交通运输局、国土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统计局恩施调查队、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各3条;
⒊州监察局、司法局、公安局、人口计生委、安监局、社保局、移民局、招投标管理局、扶贫办、铁路办、外侨局、法制办、规划局、质监局、药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总公司、粮食局、国资委、烟草专卖局、供销社、运管处、公路局、消防支队(应急救援支队)、气象局、农经局、就业局、药办、港航局、交通物流局、卫生监督局、邮政局、盐业公司、省第二地质大队、省无线电管理处、恩施银监分局、电信恩施分公司、联通恩施分公司、移动恩施分公司、中石化恩施分公司、恩施机场公司、恩施卷烟厂、金叶复烤公司、农科院、省中药材研究所、星斗山管理局、湖北民院、恩施职院、州广电局、恩施日报社、州电大、州卫校、省民族歌舞团、恩施高中、州中心医院、州疾控中心、州妇幼保健院、州优抚医院、州工行、州农行、州建行、州中行、州农发行、省信用社恩施办事处、州邮储银行、人保财险恩施州分公司、人寿保险恩施支公司、太保产险恩施支公司、太保寿险恩施支公司各1条。
(三)各信息报送单位不得以领导讲话、会议报道、文件直接作为政务信息上报。
(四)突发事件信息不作为政务信息进行统计,按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另行考评。
二、记分标准
(一)各县市、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被《恩施州政务信息》采用,每条记10分;被州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10分。
(二)各县市、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每条加记10分;被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20分;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每条加记20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30分。
(三)各县市、各单位凡未完成当月基本报送任务的,每差1条扣1分;对州政府办公室约稿信息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每次扣5分;对信息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相关规定通报外,每次扣20分。
三、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至12月。
(二)州政府办公室每半年统计通报1次各县市、各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
(三)根据全年得分情况,在完成任务的县市和州直单位中评比先进,并从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中评选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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