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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黄政发〔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92号)和《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鄂政发〔2012〕35号)等要求,现将黄冈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告如下:
自2014年6月12日起,申请在我市初次登记的机动车或者外地迁入需在我市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环保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的要求,即国产汽油机动车必须达到国IV以上、国产柴油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Ⅲ以上;进口汽油、柴油机动车主应提供达到等(高)于“国IV”、“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证明。外地迁入车辆需经省级环保部门授权委托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达到上述标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查询车辆出厂排放标准。
本通告自2014年6月12日起实施。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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