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发〔2015〕41号
颁布日期:2015-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30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8日

黄冈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参照《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黄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本办法考核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列入市委、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以及经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任命或按组织程序考核推荐产生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含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不含职工监事)、工会主席、经营层成员(副总经理、“三总师”)、党组织成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或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等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责任、收益与风险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三)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四)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改革协调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六)坚持薪酬支付与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相结合,调动企业负责人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积极性。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本年薪根据列入业绩考核的出资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同时结合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行业特点、所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专项任务等因素,按1—1.2的取值范围确定调节系数。计算公式为:基本年薪=平均工资2倍×调节系数。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2倍以内确定。同时结合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行业特点、所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专项任务等因素,按0.5—1.2的取值范围确定调节系数。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考评倍数×调节系数。具体规定按《黄冈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挂钩,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内确定。具体规定按《黄冈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中,设董事会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的,薪酬系数为1,党委(组)书记、总经理薪酬系数为0.9,董事长兼任党委(组)书记的,薪酬系数为1。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的,薪酬系数为1,党委(组)书记薪酬系数为0.9,总经理兼任党委(组)书记的,薪酬系数为1。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薪酬系数为0.6~0.8,具体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合理拉开差距。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发放计划,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结算兑现,以市国资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确认批复的结果为依据。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按市国资委下达确定的水平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于次年二季度一次性兑现。

第十二条任期激励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于次年二季度结算兑现。

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缴费基数和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月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个人承担部分,按有关规定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的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负责人任职情况、基本年薪预付情况、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及增幅情况、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情况以及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提交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企业于次年的一季度,根据市国资委批复的薪酬方案制定薪酬结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结合财务决算数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审定后下达薪酬结算批复。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评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在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或退休的,按任职时段核算当年薪酬。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内,在企业内部调整岗位但仍属领导班子成员的,按不同时段和相关要求核算薪酬。企业负责人离岗后,不再纳入薪酬考核管理。企业负责人调动、退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纳入市国资委统一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自定薪酬,不得在子公司兼职取酬。企业实行年度薪酬制度后,除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同意的奖励外,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企业内部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范,按市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会同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超范围领取薪酬、超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弄虚作假等行为,应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和支付的有关费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考核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减发或全部扣减其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及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市国资委定期将其审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开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经双方协商,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以签定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并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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