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发〔2011〕26号
颁布日期:2011-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黄政办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5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本着“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和“发证在先,管理在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引导、规范与整治、治标与治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引导各类人员依法创办个体工商企业和私营企业,大力推动全民创业;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制度化、规范化,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综治办、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书面告知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通报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将本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落实情况定期向政府报告,同时告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和方式由市综治办与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年度制定。考评结果由市综治办折算记入县(市、区)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及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开展整治活动。对因无证无照经营而引发事件,或因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不落实,专项整治不到位,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对不按规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5号)精神,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积极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二)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各级政府要为经营者创造合法的经营条件,加强市场建设和准入引导服务,推动市场主体稳定发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强化以人为本工作理念,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危害人身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对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对社会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且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强教育,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办证办照;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或群体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注意综合治理;需要进行联合执法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调合作;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公安部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配合,依法惩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工具,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并适时曝光一批无证无照经营典型违法案例,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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