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市场主体普查和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市场主体普查和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了摸清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培育和扶持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发展,分类治理无证无照经营问题,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全民创业,更好地服务于我市“三大战略”的实施,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场主体普查和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服务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就业、依法行政、优化服务的要求,通过市场主体普查和无证无照经营集中清理工作,全面摸清各类市场主体基本情况,掌握了解我市市场主体经营困难和社会创业需求,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和规范市场主体发展、支持全民创业、扶持就业再就业,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安全和谐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市场主体普查范围和目标

市场主体普查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依法登记的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政策规定免于登记的农村流动小商贩、长期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及农村专业种养殖户和农产品经纪人等;三是应登记而未依法登记的无证照经营户。

通过市场普查,力争达到下列工作目标:

(一)“三个基本摸清”。基本摸清我市市场主体数量,基本摸清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状况,基本摸清我市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困难及需求和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创业群体的创业困难及需求。

(二)“三个百分之百”。纳入普查范围的市场主体普查率达到100%;普查期我市无证无照经营户掌握率达到100%;市场主体登记情况与登记系统信息相符率达到100%。

(三)“三个基本解决”。基本解决具备或基本具备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依法规范登记问题;基本解决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网吧、中介等涉及前置许可的重点行业和涉及消费安全的重点商品经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问题;基本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妨碍社会稳定的无证无照经营隐患问题,建立健全无证无照经营长效治理工作机制。

三、组织领导

这次市场主体普查,采取政府主导、工商主抓、部门配合、社会联动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市场主体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黄石市市场主体普查和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市场主体普查责任分工和方法步骤

市场主体普查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上门普查和汇总阶段(6月20日—8月10日)。由工商部门按照横到边、纵到底的要求,明确专人,组织专班,进街道(社区、乡镇、村组)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普查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留死角,对我市各类普查对象逐户上门实地调查,按“一户一表”的要求,认真进行登记。并对收集的各类数据,做好归集、整理、核对、统计工作,形成书面汇总材料。

在开展市场主体普查工作的同时,各成员单位要组织专人,对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状况进行调研,了解掌握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主要类型,无证无照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及行业、地域分布特点,无证无照经营主体主要涉及的人员对象等方面的情况,为下一步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奠定基础。

(二)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规范阶段(8月11日—9月10日)。重点针对市场主体普查工作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治理。在开展集中治理工作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按照引导登记一批、督导规范一批、责令整改一批、查处取缔一批的原则,依法分类妥善处置,确保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1.对具备经营条件、无前置经营许可事项的,通过预警机制,督促引导其限时办理营业执照。

2.对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经营范围含有前置许可事项,且不能取得前置许可的,疏导其转向经营其他非前置许可事项,并限期办理营业执照。

3.对前置许可逾期或者基本具备经营条件但未取得前置许可的,责令其完善前置许可手续并限期办理营业执照。

4.对不具备前置许可条件或者不能取得前置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黑网吧”、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无证无照经营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坚决查处取缔。

5.对从事经常性对外经营的种养殖专业户或农产品经纪人,为方便经营、扩大规模,可积极支持其办理登记。

6.对农村流动小商贩和长期在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农民,自愿登记的,应予登记;不愿登记的,可实施备案管理。

各部门职责分工附后。

(三)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管信息阶段(9月11日—9月20日)。根据市场主体普查情况,对已登记的市场主体资料录入信息进行核对,有错误的要立即更正,资料不全的应予以完善和补录。同时,对查处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他监管信息,应及时录入,以便推进和完善市场主体分类监管。

(四)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9月21日—9月30日)。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寻找薄弱环节,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市政府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市场主体普查工作重要性和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通过宣传,使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者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停止违法行为;使人民群众都能认识到无证无照经营的社会危害,了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从而理解、支持、配合专项行动工作,确保这次专项活动顺利开展。要善于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威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清理无证无照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交易、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有情操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或取缔。

(三)严格把关,相互沟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再具备经营条件的,要收回许可证件,对许可证过期等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许可证变化的情况,要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前置审批许可证过期等变化的,也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未取得许可证的或许可证过期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各级“窗口”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和经营者办证办照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要按照“两集中一代办”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操作、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减少环节、降低成本,从根本上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的快速准入,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产生。

(四)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凡是发现对管辖区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不力,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的,或对管辖区域无证无照经营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的,特别是对高危行业监管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不作为、滥作为、慢作为行为,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附件:1.黄石市市场主体普查和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各部门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职责分工

附件1:

黄石市市场主体普查和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朱中华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姜笑山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贤军市工商局局长

成员:张路元市建管委副主任

杨自力市公安局副局长

伍晓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詹先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吴建春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迎征市农业局副局长

吕鉴庚市商务局副局长

梅定祥市文化局副局长

孙秋萍市卫生局副局长

彭玉成市环保局副局长

鲁明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何鑫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姜健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家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易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刘文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胡胜琴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潘中洋市政府财金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姜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徐道成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各部门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和其它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并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保健品、化妆品、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处置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广播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一)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水路运输等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其他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