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文号:荆政发[2015]8号
颁布日期:2015-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9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等要求,现就我市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以下简称柴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告如下:

自2015年5月1日起,申请在我市初次登记或者外地迁入需在我市办理登记的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的要求,即国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Ⅳ以上标准;进口柴油车应提供等于或高于国Ⅳ以上排放标准的证明;外地迁入车辆需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授权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达到上述标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车主可通过进入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站查询车辆出厂排放标准。

本通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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