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15〕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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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荆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关于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指导,通过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形成归属清楚、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不动产权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登记原则。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薄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使用统一的登记薄册、证书进行登记,统一规范记载不动产归属和权利内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所有不动产信息统一登记在一个共享应用基础信息平台,便于监管查询,做到基本信息公开,隐私信息保密。
(二)全面推进原则。全市上下联动,同步推进,以组建市、县(市)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重点,开展相关部门职责整合工作,加快推进各相关部门登记资料的清理移交,完善经办窗口建设,整合信息基础平台。
(三)便民利民原则。优化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完善配套设施,更好服务企业,更加方便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有效衔接原则。建立部门配合机制,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机构设置、职责整合、人员划转、资料移交、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工作。做好新旧登记制度和新旧证书衔接过渡,使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三、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2015年10月)。
1.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房管部门、林业部门分别承担的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职责并入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和指导监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
2.设置不动产登记机构。一是在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为: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组织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推进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二是设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相当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市辖区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受理、政策咨询、资料组织、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负责管理不动产登记权籍档案;负责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三是将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更名为市房屋交易管理处,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和规章制度,承担房屋产权管理等职责。
3.人员编制划转。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划转人员编制。一是将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从事土地登记的人员,连人带编划转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是将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从事房屋登记的人员,连人带编划转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是将市林业局从事林地登记的人员,连人带编划转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县(市)参照整合职责,设置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2015年10月)。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农业主管部门或承担相应职责的其他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主管部门或承担相应职责的其他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辖区内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负责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林权登记工作。
(三)做好权籍档案移交(2015年11月)。
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权籍档案的清理、分类、整理工作,列出权籍档案清单。按照国家档案资料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指派专人按计划移交给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做好权籍档案资料的归档、保存、查询等相关管理工作,防止权籍档案资料毁坏、缺失、涂损等,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顺利开展和权籍档案的查询。
(四)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以原有各类不动产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过渡期内顺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待国家信息系统研发成功后实施对接,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省、市、县四级互通互享。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委农办、市住建委、市林业局、市房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市编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督办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二)强化部门合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及时沟通交流,协调相关事宜,研究不动产登记工作遇到的具体事项,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落实专项经费,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及工作必需的办公设备购置、办公场所设置及信息平台建设等。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到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求设置机构、整合职责,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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