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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荆政发〔2015〕11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荆政发〔2015〕11号)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荆州市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市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可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在4月1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城区共设3个办理地点:沙市区北湖路28号(原荆州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咨询电话8278222,4315958;荆州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荆州区南环路郢都景苑小区),咨询电话:4126808;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豉湖路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大门旁),咨询电话:8331901。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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