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荆政发〔2015〕11号
颁布日期:2015-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荆政发〔2015〕11号)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荆州市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市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可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在4月1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城区共设3个办理地点:沙市区北湖路28号(原荆州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咨询电话8278222,4315958;荆州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荆州区南环路郢都景苑小区),咨询电话:4126808;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豉湖路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大门旁),咨询电话:8331901。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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