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3〕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视频会精神,更加深入有效地推进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积极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健康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整治和规范无证无照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鄂政办发﹝20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有效规范经营秩序的综合治理机制,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加大对全市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基本消除无证无照经营,杜绝因无证无照经营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具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基本实现“遏制增量、减少存量、消除隐患、可控有序”及引导经营户办证办照,依法经营,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目标。

三、工作重点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业和领域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如无证无照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加油站、液化气站和存储点、非煤矿山、食品、餐饮、交通运输、网吧、公共娱乐等行业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积极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合法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无生活来源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以个体经营为基本手段、无恶意违法和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主动疏导,积极为经营者办证办照创造条件,引导、帮助其合法经营。

四、职责分工

(一)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查处未取得有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经营、广告经营、粮食收购、烟草制品零售、拍卖、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会同或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市经信委。依法对须经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供电、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整治规范;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活动场所及其他经营活动场所进行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四)市财政局。依法对须经财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代理记账、注册会计师业务、资产评估师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五)市人社局。依法对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技能考核鉴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六)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七)市环保局。负责对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核与辐射安全等须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治规范;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八)市住建委。负责对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等经营活动进行整治规范;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九)市房管局。负责对须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评估、经纪、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进行整治规范;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十)市交通局。负责对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进行整治规范;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十一)市农业局。负责对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水产苗种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十二)市畜牧局。负责对须经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对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猪屠宰、鲜茧收购、缫丝绢纺生产、外派劳务、典当、拍卖,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十四)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负责对须经文化、新闻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活动、音像制品经营、出版物出版、发行、进口、印刷复制、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等经营活动进行整治规范;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十五)市卫生局。负责对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整治规范。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十六)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监督管理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安装、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许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十七)市质监局。负责对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需取得制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需取得制造、修理许可证的计量器具、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等经营活动进行整治规范;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十八)市旅游局。负责对须经旅游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旅行社业务、导游活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十九)市安监局。负责对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包括储存)等经营活动进行整治规范;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须经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整治规范;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二十一)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烟草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上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二十二)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负责对无固定场所经营者(摊点),出店经营,户外广告、标牌、景观灯饰、门店招牌、横幅布标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检查背街小巷、临街立面容貌、出店经营、乱搭乱盖等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城市三类机动车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汽车美容的临街门店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承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监管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职能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二)及时沟通,互相协调。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行政公函的形式,敦促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建章立制,长效监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长抓不懈。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从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上下功夫,建全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网络和举报奖励制度。要全面推行条块结合的片区责任制监管和责任人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查处、登记、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体制,努力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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