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3年11月27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规范、指导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是推进规划工作法制化、推进部门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需要,对于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全市城乡规划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功能,实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宣传,切实提高社会各界的规划法制意识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媒体、网络等资源,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通过媒体专访、发放宣传资料、开辟报刊专栏、组织培训讲座、主动上门宣传等形式,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社区、广大群众、开发建设单位等社会各界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了解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领会《条例》精神和内涵,从而自觉学习和执行《条例》,为依法顺利施行《条例》营造良好的氛围。要重点对《条例》涉及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三、各司其职,形成推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合力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抓住重点,明确职责,推进相关工作。

(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及时就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配套细则,认真做好全市各类专项规划编制的统筹协调以及规划成果的审查、审批等相关服务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明确责任,按照规定,将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本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顺利推进,为自身发展创造条件、争取机遇。

(二)重点功能区规划建设。重点功能区是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引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市城乡规划部门要抓紧研究加快推进重点功能区规划建设的各项具体措施,指导建设工作实践。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组织编制重点功能区实施性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一经审定,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对于重点功能区内的项目及区外为重点功能区配套的基础设施和还建项目,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认真把关,积极支持,依法依规,加快审批。

(三)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规划。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市城市建设的一大特色和亮点,也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点。市城乡规划部门要通过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立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各区,特别是新城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控制范围,坚决贯彻落实《条例》关于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规划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

(四)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照《条例》关于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规定,市城管部门、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市城乡规划部门与市城管部门要建立多层次的协调和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努力实现查处违法建设职责调整的平稳过渡。市城管部门要针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早准备,有效应对。

四、加强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制订年度工作实施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分层次地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将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对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检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

正文:GGL2014105.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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