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宜府发〔2015〕30号
颁布日期:2015-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宜昌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宜府发〔201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通告如下:

一、城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其所属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有关业务。

二、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三、从2015年12月25日起,国土资源、房管、林业等部门停止受理城区土地、房产、林权登记业务。从2016年1月1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四、城区2016年1月1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金江银座3楼(沿江大道129号,原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设立登记办理窗口。同时设立5个受理点:伍家岗区受理点:鑫鼎汽配城一楼点军区受理点:点军区行政服务中心猇亭区受理点:猇亭区行政服务中心宜昌高新区受理点:市房管局高新区分局葛洲坝宜昌基地受理点:宜昌基地管理局五楼咨询电话:0717-6742573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2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