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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宜昌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府发〔2015〕30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宜昌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宜府发〔201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通告如下:
一、城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其所属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有关业务。
二、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三、从2015年12月25日起,国土资源、房管、林业等部门停止受理城区土地、房产、林权登记业务。从2016年1月1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四、城区2016年1月1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金江银座3楼(沿江大道129号,原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设立登记办理窗口。同时设立5个受理点:伍家岗区受理点:鑫鼎汽配城一楼点军区受理点:点军区行政服务中心猇亭区受理点:猇亭区行政服务中心宜昌高新区受理点:市房管局高新区分局葛洲坝宜昌基地受理点:宜昌基地管理局五楼咨询电话:0717-6742573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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