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府发〔2013〕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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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包括宜昌高新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区生财聚财的积极性,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10〕6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宜发〔2013〕2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城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一、主要内容
在执行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按照市区事权划分,合理调整市区支出范围。按照“收入下划、核定基数、同增同减、激励发展”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区收入范围。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市级共享税收收入、部分固定税收收入和部分非税收入下划到区,作为区级收入。对市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下分享的共享税收(市级共享财力),以2012年各区核定市级税收为基数,与各区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由各区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对市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下独享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市级独享财力),以2012年各区核定市级收入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市区按4:6比例分享,分收入项目分别计算,市级分享部分由各区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一)市区支出范围调整
将原由市承担的学前教育、初中教育、城市管理执法、环境卫生作业、市政及环卫设施维护、部分基础设施和小型园林绿化管养等支出随事权调整下划到区;将原由区承担的高中教育支出随事权调整上划到市。其他市区支出范围保持不变。
下划的教育事务支出以市财政2013年财政预算拨款补助各学校、幼儿园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为基数;下划的城管事务支出以市财政2013年财政预算拨款补助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作业支出)为基数。上划的教育事务支出以区财政2013年财政预算拨款补助学校的数额为基数。
(二)市区收入范围调整
根据省与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地方收入范围,划分市与区收入范围。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市级共享税收收入(增值税15%、营业税60%、企业所得税24%、个人所得税24%、资源税60%、房产税60%、印花税60%、城镇土地使用税60%、土地增值税60%、烟叶税60%、其他税收收入60%)、部分市级固定税收收入(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随市区共享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和部分非税收入(下划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下划到区,其他市区收入范围保持不变。
市级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城区范围内的金融保险系统、供电系统、邮政电信系统、烟草系统、三峡坝区范围内的全部企业、三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等缴纳的收入,车船税,契税(西陵区、伍家岗区和点军区范围内缴纳的房屋契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市级部分)和市级征收部门征收的其他各项收入等。
区级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区范围内的增值税(不含中央、省和市独享及分享部分,下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和区级征收部门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等。
(三)区上解市级财力的确定
各区上解市级财力由上解省级财力加上解市级共享财力和市级独享财力构成。
各区上解市级财力计算公式为:
区上解市级财力=区上解省级财力+区上解市级共享财力+区上解市级独享财力,其中:
区上解省级财力=上年区上解省级财力×(1+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区上解市级共享财力=上年区上解市级共享财力×(1+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区上解市级独享财力=∑[(区当年某项收入-2012年区某项收入)×40%+2012年区某项收入]各区上解市级财力以2012年为基期年核定的市级收入为基数,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如区年度上解市级财力(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部分)达不到2012年基数,按2012年基数上解;上解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达不到2012年基数,按实际收入额上解。
二、相关政策
(一)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返还补助政策。从2013年起,市与各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按新体制进行结算。同时,市对各区以2012年当年核定返还补助数为基数的固定补助继续执行,以保证各区既得利益。
(二)完善财政收入增长奖励机制,对各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原市区共享税收收入,不含上解省级财力部分)实际增长部分,市财政按20%对区财政予以奖励性返还补助。
(三)宜昌高新区猇亭园区的税收由猇亭区税务机关征管,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入猇亭区金库;白洋工业园和生物产业园由宜昌高新区税务机关征收,入宜昌高新区金库,并执行原财政分配政策,市级收入由市本级与宜昌高新区按原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分享。
(四)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等结算维持原办法。
三、配套措施
(一)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要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挖掘税收增收潜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要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对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不按规定收入级次入库的区,相应增加其上缴财力基数或扣减其财力补助基数。要确保财政收入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及时调整完善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财政管理体制下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对各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新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三)市政府制定的税收扶持政策,按“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财政配套投入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为便于操作,2013年收入报表统计口径不变,继续按原级次入库不变,年终按新体制进行结算。从2014年1月1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收入,按本决定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和区级国库。有关基数的核定、转移支付补助、税收征管具体运作办法和具体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另行分别制定印发。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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