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文〔2015〕60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5〕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2015年10月以来,各县市区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扎实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快此项工作,确保实现2016年1月起颁发新证的工作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要以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以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为原则,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不动产登记体系。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人员划转、工作流程再造和技术管理衔接等工作;2016年1月起颁发新证,并完善各项制度和技术标准,基本形成制度体系,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规范化水平;2017年年底前,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纵横双向互联共享。
二、主要任务
(一)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抓紧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将各相关部门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人员调整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时,进一步厘清登记、交易、审批管理的职责界限,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再造。
(二)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落实不动产登记工作场所,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开展“一站式”服务。同时,梳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收件标准和工作规程,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统一登记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查询等事项。
(三)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的基础。各地要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有序开展资料交接工作,确保不遗失、不损坏。
(四)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整合。各地要根据统一的技术标准,整合有关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信息纵横双向交换与共享。
(五)做好新旧不动产权证书的衔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正式运行之前,有关部门要正常开展登记发证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成立后,由各级政府统一公告,停止使用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统一发放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确保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争取全社会理解和支持,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地要将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到位。
(四)加强督促指导。市国土资源局要督促、指导各地按时间节点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近期要对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严格问责。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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