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5〕16号
颁布日期:2015-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

宜昌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构建方便、快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没有债权债务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依法合理、便捷高效、企业自治、风险可控的原则,既方便企业退出市场,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简易注销登记不免除股东、投资人等依照民商事法律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五条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可申请按本规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属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属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四)企业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对外投资未清理完毕的;

(五)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信息,或者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六)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并予以公示的;

(七)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时,从申请事项、提交资料、登记时限、审批程序等方面予以简化。

第七条公司由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非公司企业法人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组织清算。企业可以一次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可以不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可以不发布清算公告,可以提交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说明材料代替清算报告。

第八条企业申请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说明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由清算组负责人、非公司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清算人签署。

第九条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说明材料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企业属于本规定所称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规定条件,不存在有关不适用情形;

(二)企业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或者分支机构均已注销、对外投资已清理完毕,企业已清算完结,包括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等均已清偿;

(三)保证有关申请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并依法确定注销登记申请书的签署人;

(四)承诺注销登记不免除企业及签署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如因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企业注销登记的,本企业及签署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说明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且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发布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说明材料参考文本,并在登记窗口为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简化注销登记审批流程,实行“一审一核”工作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一人受理核准办结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符合本规定且申请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注销登记,并核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对企业分支机构、非法人营业单位以及其他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核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企业注销公告。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企业注销登记的,由原注销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注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注销登记申请书及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说明材料的签署人为有关法律文书的被送达人。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处理信息,录入有关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形式审查原则审慎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对不按本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当场办结。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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