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1〕45号
颁布日期:2011-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宜府办发〔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创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综治办、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烟草专卖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二)建立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将违法事项移送或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一)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合法经营。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无生活来源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以个体经营为基本谋生手段、无恶意违法和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积极疏导,为经营者办证办照创造条件,鼓励其合法经营。

(三)对农民在菜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四)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

四、工作职责

根据《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未取得有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经营、广告经营、粮食收购、烟草制品零售、拍卖、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会同或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经营、供电营业、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等须经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三)公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下简称“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四)财政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会计代理记账、注册会计师业务、资产评估师业务等须经财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七)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核与辐射安全等须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产开发等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九)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等须经房产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等须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市关于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依法查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等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二)农业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农药、渔业捕捞等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三)畜牧兽医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兽药、种畜禽、生鲜乳等须经畜牧兽医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四)商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鲜茧收购、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外派劳务、拍卖,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五)文化(新闻出版)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物出版、发行、进口、印刷复制,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等须经文化部门、新闻出版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六)广播电影电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安装、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依照本市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规定执行。

(十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以及特种设备、计量器具、强制性认证、认可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八)旅游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从事旅行社业务、导游活动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煤矿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卫生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消毒产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做好化妆品卫生、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二)烟草专卖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等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三)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社区建设活动,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分级负责制,并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各级综治办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协调指导,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合力。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头把关,又协同作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对因失职、渎职和包庇袒护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或群体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注意综合治理;需要进行联合执法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调合作;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公安部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依法惩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媒工具,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适时曝光无证无照经营典型案例,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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