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机关效能和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重大部署,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

1、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职能的必然要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省委省政府针对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作出的突破经济发展瓶颈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深刻把握。检察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捍卫者和建设者,肩负着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使命,特别是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直接面对政治和经济领域,与优化机关效能和经济发展环境紧密相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全面正确履行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职能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院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对我省“四化两型”建设和富民强省发展大局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自觉主动地把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来谋划、推进,充分发挥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职能,努力为营造湖南新一轮改革开放发展的优良政务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2、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努力增强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要坚决纠正目前存在的利益驱动、越权办案、就案办案、扣押、冻结、追缴款物不规范等问题,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坚持查办案件与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努力增强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决不能因为检察机关不恰当的执法活动让地方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受到损害,决不能因为检察机关不恰当的执法行为让守法的企业和企业家受到伤害,竭力维护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使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成为一个地方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成为良好发展环境的标志。

二、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突出重点,加大查办和预防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职务犯罪案件力度

3、重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纪、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全省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突出办案重点。(1)严肃查处利用组织人事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收受贿赂,不作为、乱作为,破坏依法行政,损害发展环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2)严肃查处重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项目审批、证照审验、征地拆迁、工商管理、税费征管、贷款发放、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抢险救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促进解决涉及经济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3)严肃查处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放纵制假售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非法经营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职务犯罪;(4)严肃查处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收受贿赂致使发生重特大生产责任事故的职务犯罪;(5)严肃查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以及利用司法权插手经济纠纷,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6)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制推销产品、干预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插手企业经济活动以及向企业“吃拿卡要报”、强拉赞助等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犯罪;(7)严肃查处企业举报的职务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对企业经营者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权人身权利犯罪;(8)认真积极查处上级领导机关和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案件,并及时报告办案进度和处理结果。

4、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整章建制,促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结合办案认真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和类案预防。重点围绕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等领域的公共资金使用、资源配置和项目实施,运用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等手段,从不同领域、行业、部门的特点出发,从加强监督管理入手,剖析犯罪原因,查找发案单位在体制、制度和监督方面的问题,积极提出预防对策建议,有针对性地帮助发案单位堵塞制度和监管漏洞。

三、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努力使检察机关成为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维护者

5、讲究执法策略和方法,努力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环境。查办涉及企业的案件时,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准确把握办案时机,讲究办案策略和方法。(1)做到“三个考虑到”:办案前要考虑到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要考虑到使用何种手段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要考虑到如何使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促进发展。(2)做到快侦快结,坚持秘密初查,并把功夫下在初查上,以缩短侦查时间,尽力避免和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3)做到“四个必须”: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案件必须慎重,不能匆忙查处,该迟办缓办的要迟办缓办,绝不能因案件查办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和群众不满;初查必须秘密进行,在调查取证时,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轻易公开到办公地点传唤和询问,不发表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对发案单位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追缴贪污、挪用等赃款赃物应该返还企业的必须返还企业。(4)做到“四个避免”:即避免影响企业资金流动;避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延续;避免影响政府、企业招商引资;避免影响政府、企业形象信誉,做到该依法保护的要坚决依法保护。

6、正确把握法律界限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好法律政策对经济秩序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维护作用。该打击的坚决依法打击,该保护的依法保护;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减少矛盾和对抗。在办理企业案件时,注意掌握好“三个区别”:把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与违法行为严格区别开来;把企业中个人经济犯罪与企业的违章操作严格区别开来;把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严格区别开来。正确把握“四个界限”:正确把握合法的劳动、投资收入与贪污受贿、私分、挪用等违法所得的界限;正确把握经济纠纷、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与职务犯罪的界限;正确把握科技人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咨询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从企业获取报酬的行为与利用审批权力或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向企业索贿受贿、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的界限;正确把握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

7、慎重使用拘留逮捕、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职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和拘留、逮捕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若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人员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尽量不采用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因企业生产经营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视情变更强制措施。对确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商通气,配合做好衔接工作。

8、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按照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是否有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标准,进一步更新观念,坚持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企业无论国有民营、大型小型、本地外地,均一视同仁,努力为不同地区、规模和所有制性质的各类经营实体,提供平等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对涉及经济发展且发案较为集中的重点领域发案情况、发案规律进行调研分析,向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建议。

四、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不因执法办案影响经济发展

9、严格落实各项办案纪律。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严格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办案工作的各项纪律,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或接受发案单位和企业的宴请、礼金、游玩等馈赠;严禁在企业拉赞助,到企业报销办案经费;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市场主体合法自主的经济行为;严禁未经严格法定程序查封、冻结和扣押企业的资产、账户,传讯、关押企业法人代表。

10、严格落实立案请示报告制度。对于立案查处中央驻湘单位;省直厅局级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等三类职务犯罪案件,要在决定立案和首次采取强制措施前,按规定程序向省院反贪局、反渎局汇报审批,以确保案件的顺利查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顺利进行。

11、严格落实赃款赃物管理规定。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法处理。严禁以检察机关名义追缴非法所得;严禁越权私自处理扣押赃款赃物;严禁初查阶段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性处理措施;对于违规追缴的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必须全部退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检察机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

12、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立完善线索管理机制、发案规律研判机制、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办案基础保障机制、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有效运用侦查、侦防一体化机制,建立反贪、反渎办案和预防调查互动机制。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线索、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制。加强侦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查证犯罪的能力。

13、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情民意收集机制,善于从办理的案件中发现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供上级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决策参考。以推进司法公正为重点,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构建司法领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度、涉法情况定期沟通制度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涉法问题移交、督办及反馈制度。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联系基层、服务群众的新载体、新形式,努力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主动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向农村、企业、社区延伸,努力完善检察机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机制。

14、加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组织领导。要认真组织实施本意见的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强化检察长作为依法履行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优化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以推进司法公正为重点,探索、落实司法领域优化发展环境责任制度,涉法情况定期沟通制度,优化环境涉法问题移交、督办及反馈制度,优化发展环境问题专家咨询制度,优化环境涉企个案回访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对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重大成绩和经验要及时总结,并呈报省院;对遇到的重大情况和法律适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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